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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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
2021年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通用標準
一、主體資格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請導航電子地圖 *** 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
2、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3、申請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體資格,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業技術人員
1、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是指經具備相應職稱評定資格的機構頒發或認可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2、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其他測繪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測繪職業技能鑒定。
3、本標準所稱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地質、水利、勘察、物探、道橋、工民建、規劃、海洋勘測、土地資源管理、計算機等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能夠提供其在校期間所學專業開設測繪專業為必修課程證明的工程技術人員,但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50%。申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70%。
4、同一單位申請兩個以上測繪專業的,對人員數量的要求不累加計算。
5、法定退休人員、 *** 人員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得計入專業技術人員。
三、儀器設備
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非本單位所有的儀器設備、租借的儀器設備、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列入。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使用通用測繪專業軟件的,應當通過國家測繪局組織的測評。
四、辦公場所
各等級測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級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丁級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質量管理
1、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甲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2、配備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質檢人員:甲、乙級測繪單位質檢機構、人員齊全,丙級測繪單位配備專門質檢人員,丁級測繪單位配備 *** 質檢人員。
六、檔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應的設施:有明確的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了保密責任書;明確專人保管、提供統計報表;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適宜測繪成果存儲的介質和庫房。
2、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甲、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七、測繪業績
凡申請測繪資質升級和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具有以下業績:
1、獲獎情況
申請甲級:近3年內獲得不少于2項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優秀測繪工程獎。
申請乙級:近3年內獲得不少于1項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優秀測繪工程獎。
2、業務規模和質量水平
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注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測繪資質58號文件,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測繪資質58號文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 *** 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測繪資質58號文件;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制測繪資質58號文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于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之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九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并注明審圖號: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一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95年7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有誰能提供四川省自貢市人民 *** 令第58號原文件(包括8個相關附件)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 令第58號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已經2004年3月30日自貢市第十四屆人民 *** 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羅林書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 *** 關于宜賓等4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0]385號文)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用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市轄區,市轄區包括經省人民 *** 批準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實行統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用榮縣、富順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 *** 依法實行統一征用,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市、縣(區)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糧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人民 *** 統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人民 *** 依法統一征地。
第五條 征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行征用土地調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征地的,由具體負責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擬征土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布征用土地調查公告。
第七條 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凍結辦理房屋改、擴、建等有關手續。
第八條 自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戶登記,張榜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征地范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對擬征地范圍的土地面積、地類和擬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幅員面積、地類進行測繪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九條 征用土地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征用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 *** 應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布征用土地公告,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若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 *** 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六條 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舉報,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征地補償補助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面積、類別和征用土地面積、類別,在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后,由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已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且已發生變化的需進行修補測), *** 勘測定界圖,出具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地籍測量。
征用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期年為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 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準。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以市、縣(區)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對被征土地上一年年產值的實地調查數據為準,不使用縣(區)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第十九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本辦法附件1規定標準一次性補償。
征用土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樹等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倍數計算。
第二十條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附件3)、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附件6)執行。
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每5年修訂一次,由市人民 *** 修訂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同一地塊成片種植一種或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等,不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清點、登記、造冊,根據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的更高限價按面積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依法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其財產涉及債權、債務的,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或承擔,并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由征地單位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 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
第二十四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方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一 正住戶口在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項決定、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三 依法履行繳納稅金、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三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嫁關系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安置,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經批準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市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數量;勞動力安置數為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勞動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數量。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專款用于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專款用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
每一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市轄區內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差額首先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彌補,若還不足,由征地單位補齊。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底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一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清單。
第三十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自愿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征地單位可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轉作養老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繳入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農轉非人員中經當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五保戶、孤兒和二等乙級以上殘疾人員,由征地單位對每人一次性增發1000至15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領取期限內拒不領取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按城鎮居民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實行城鎮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遷農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兩種形式由被拆遷戶自愿選擇,一律不實行自拆自建。
一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內的,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2倍,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2.5倍予以貨幣安置;人均建筑面積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榮縣、富順縣貨幣安置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需要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自行購房的,憑購房協議由征地單位用貨幣安置費代被拆遷戶支付購房款 ,若有節余,直接付給被拆遷戶。若被拆遷戶在征地農轉非時已購房,可持房屋產權證明,經核實后由征地單位一次性將貨幣安置費付給被拆遷戶。
二住房安置。征地單位或征地單位委托有關業主按規劃統一建設動遷安置房,與被拆遷戶進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家庭成員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遷戶,每人可置換建筑面積20平方米;家庭成員1至2人的被拆遷戶,可置換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磚混結構住房一套。
被拆遷戶與征地單位按標準實行產權置換后,每一產權戶可以優惠購買10平方米以內的動遷安置房。
固定補差標準:被拆遷戶在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內對征地單位實行固定補差,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3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10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0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80元;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4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26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135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200元。
優惠價:優惠面積內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4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550元計算;超過優惠面積以上的部分,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6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按每平方米780元計算。
被拆遷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面積部分,征地單位不再對被拆遷人的房屋作任何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
被拆遷人的房屋與動遷安置房產權置換后的剩余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范圍內提高0.7倍予以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提高1倍予以補償。
榮縣、富順縣范圍內的固定補差標準、優惠價和產權置換后剩余面積的補償標準由縣人民 *** 制定。
貨幣安置和住房安置對象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家庭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遷、部分農業人口需農轉非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單位對被拆遷房屋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被拆遷戶。自建房地點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統一定點,依法劃定宅基地面積。
二集中建設農村居民點(中心村或小城鎮內)。采取限面積置換,按房屋結構實行結構補差。被拆遷戶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補差標準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補差標準執行。每人限面積置換2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超過置換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0.5倍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 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修建時批準的法定手續為依據。面積由征地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產辦公(非住宅)、商業經營用途實施補償:
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用途的;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且經營場地位置、面積與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位置和面積相一致的;
四經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且具有繳納稅款依據的。
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2倍執行;商業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5倍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征地調查公告發布(凍結封戶)后搶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征地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征地單位對積極參與、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在市轄區范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50元;過渡期超過18個月的,由征地單位提高1倍發給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由征地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榮縣、富順縣的過渡周轉費由縣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條 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臨時建筑物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按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征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拒絕、阻撓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地各項補償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鄉(鎮)、 村集體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下限補償;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標準下限一次性補償補助。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發布的《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人民 *** 令第47號)和2001年3月13日印發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自府法規[2001] 2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及青苗補償費標準
2.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表
3.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標準
4.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經濟林木果樹補償費標準
5.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補償費標準
6.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7.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動遷搬家、打灶、誤工補助費標準
8.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臨時建筑補償費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法規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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