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火車站站房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你家在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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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布

《大理火車站站房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意見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現將《大理火車站站房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意見。

一、《大理火車站站房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從公布之日起,征求被征收人及社會公眾意見期限為30天,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被征收人通過填寫征求意見表,反映意見、建議,征求意見表由滿江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發放,社會公眾也可以到滿江街道辦事處領取。填寫征求意見表后,請及時反饋至滿江街道辦事處。(地址:滿江街道裕龍大道大理創業園A座辦公樓14樓,聯系人:李壽棋, *** 2365908)

三、滿江街道對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收集和梳理,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將結合多數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對《大理火車站站房提升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日

為加快推進大理火車站站房提升改造項目,加強大理火車站鐵路客站與城市交通的融合,提升站區交通服務和鐵路客站服務水平,改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形象,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規范范圍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既有鐵路大理火車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云發改基礎〔2022〕1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大理火車站提升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落實《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既有鐵路大理火車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云發改基礎〔2022〕158號),加強鐵路客站與城市交通的融合,提升站區交通服務于鐵路客站服務水平,改善大理火車站公共服務設施,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房屋征收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門: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自然資源局、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滿江街道辦事處。

(三)被征收人:大理火車站站房提升改造項目所涉及的大理站站前職工宿舍樓共48套房屋所有權人。

三、符合相關單位項目批準文件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既有鐵路大理火車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云發改基礎〔2022〕158號)。

四、房屋征收范圍、規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圍:大理站站前職工宿舍樓。

(二)征收規模:共征收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約4200平方米,規劃占地面積約0.99畝(以實測面積為準)。

(三)征收期限:自市人民 *** 發布征收決定公告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的認定辦法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質的認定

按照 ***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產管理(不動產登記)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為準。如“三證”認定的用途有差異,按照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用途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的用途為準。

(二)房地產面積的認定

被征收人(產權單位、私有產權戶)房屋建筑面積由征收雙方認可的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分別對其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進行實測。被征收房屋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為準。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對面積認定有爭議的,由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測繪,并由測繪機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進行三方簽字認定。經三方認定的房屋實測建筑面積作為房屋價值補償依據。

六、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補償方式

補償方式有兩種:一是貨幣補償,二是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范圍屬于行政、企業單位辦公用房的,實行貨幣補償。

(二)私有 住宅 產權貨幣補償安置

1.對被征收人的住宅產權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場評估價值進行貨幣補償。

2.對被征收人的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按評估價進行補償。

3.對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一次性給予搬遷費2000元/戶;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實測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月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安置補償。

(三)私有住宅產權調換

1.私有住宅產權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建筑面積1:1置換。

2.對被征收人的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按評估價進行補償。

3.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一次性給予搬遷費補償3000元/戶;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實測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月計算,安置費計發從交房之日起次月至接到接房通知后次月止計發安置費。

4.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房源為異地建設安置房(實物安置),安置地點為: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與裕龍大道交匯處以東100米經開佳園 小區 。

(四)產權單位補償安置

1.被征收人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的,對房屋產權證內生產、辦公、倉庫、宿舍等房屋按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2.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按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五)被征收人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承租人的 租房 *** 費一律不予補償。未經審批的“住改非”房屋執行住宅產權房屋補償安置政策。

七、征收補助、獎勵標準

(一)補助

被征收人屬低保戶、特困戶、殘疾人、烈屬戶、孤寡戶的,持有效證件,每戶給予困難救濟補助4000元(不得重復享受)。

電視、 *** 、 *** 等移機補助:電視:500元/戶; *** :400元/戶;寬帶:300元/戶。

(二)獎勵標準

1.私有住宅產權戶

(1)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給予40000元獎勵。

(2)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每戶給予10000元獎勵。

(3)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10天內(含10天)騰退房屋的,每戶給予5000元獎勵。

(4)聯動獎勵:為鼓勵被征收人積極支持配合工作,在規定時限內整單元被征收人全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再獎勵本單元內所有產權戶每戶5000元。

八、房屋征收測繪、評估機構選定方式

房地產面積測繪、評估機構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

九、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涉及有關問題的相關規定

(一)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1.新建、擴建、改建或者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或者土地用途。

3.房屋和土地權屬 *** 、分割、租賃或用于擔保。

4.戶口的遷入或者分戶。

5.在征收土地上種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

(二)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經補償過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所有權歸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拆除,被征收人必須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則按評估價從補償款中扣除。

(三)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執行;征收的租賃房屋,由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賃關系。

(四)征收產權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大理市人民 *** 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五)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征收政策宣傳,嚴格執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價值確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

(六)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要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征收補償工作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七)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須自行結清搬遷前所產生的水、電、有線電視、 *** (含 *** 使用費)等費用,如未交納,則從補償款中扣除。

(八)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原件移交征收實施單位,按相關規定注銷。

(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大理市人民 ***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上級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大理市人民 *** 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征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如有違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秉公辦事,不得弄虛作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煽動群眾等 *** ,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或采取搶占公房、辱罵、毆打征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具體問題由項目征收實施單位據實擬訂實施細則,報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研究決定后予以實施。

十一、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房屋拆遷需要什么部門評估,評估多久?

房屋拆遷評估是指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拆遷的評估時間、評估單交付時間由被拆遷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確定。

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有: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擴展資料:

建住房〔2003〕234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相關內容:

評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不得 *** 、變相 *** 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評估價值要求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公示期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評估勘查記錄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他估價 *** ,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估價報告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 *** 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百度百科-拆遷評估

山東上和土地房地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怎么樣?

簡介:山東上和土地房地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具有影響力的房地產評估與測繪綜合專業機構,注冊資金500萬元人民幣,具有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的房地產評估資格證書,資質等級為壹級;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批準的土地評估證書,資質級別B級;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的測繪資質證書,資質級別為丁級;山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 *** 人協會批準的土地登記 *** 中介機構證書。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土地登記 *** 等業務,被濟寧地區各金融機構指定為定點評估機構,是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土地和房地產評估鑒定機構、濟寧市財政評審特聘機構、濟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濟寧市地稅局課稅評估指定評估機構、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估價機構儲備庫首批入庫機構。我公司憑借良好的服務質量及專業的服務意識,得到了 *** 機關、法院、銀行、企事業單位的信賴。公司下設評估部、測繪部、審核部、市場部、財務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門,技術力量雄厚,現有員工50人,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十六名,注冊土地估價師五名,價格鑒證師一名,造價工程師一名,中級會計師三名,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八名,均為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公司專業人員均接受一專多能的培訓,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能獨立出色的完成各種類型復雜評估、測繪項目。公司倡導“踏實做事,謙遜為人”的核心文化理念,堅持以人為本,以市場為中心,以服務為先導,重視提高公司員工專業素養及工作責任心,公司除自身組織全員業務學習外,還不斷派員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各期業務培訓班,進一步鞏固和提高了公司員工的政策和業務水平。公司員工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為本,客觀公正”的企業經營宗旨,牢固樹立“服務至上”的理念,秉承“客觀、公正、科學、獨立”的執業原則,全面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公司全體員工將以執著的敬業精神,良好的職業道德,嫻熟的職業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高效的服務水平,竭誠為客戶提供“誠信、專業、及時、準確”的估價、測繪服務。?

法定代表人:田耕

成立時間:2006-08-09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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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供銷路30(原任城糧食局)二樓西面一層

2019年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全文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380號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5月25日省人民 *** 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7月6日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目錄

之一章總則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四條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

第八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滿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制定。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人員按照具體標準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房屋性質、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等,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 *** 制定。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結果和測算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 *** 。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 *** ;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 *** ;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獎勵標準和計算 *** ;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十)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人民 *** 應當對所轄區征收補償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市轄區人民 *** 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市人民 *** 報告。

第二十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具體數量由市、縣級人民 *** 規定。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征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七日內應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 *** 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信息,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有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目錄,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門統計、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三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中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辦法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有特殊困難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依據城鎮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和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分類優先實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及搬遷的順序,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保障性住房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更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當地更低補償建筑面積且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當地更低補償建筑面積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五條征收執行標準租金的公有房屋,其補償標準由市、縣級人民 *** 制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