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測繪資質的分類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測繪資質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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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專業范圍有哪些
大地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連續運行基準站網位置數據服務;水準測量;三角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基線測量;大地測量數據處理
測繪航空攝影: 一般航攝;無人飛行器航攝;傾斜航攝
攝影測量與遙感: 攝影測量與遙感外業;攝影測量與遙感內業;攝影測量與遙感監理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建設;地面移動測量;地理信息軟件開發;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
工程測量: 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規劃測量;建筑工程測量;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市政工程測量;水利工程測量;線路與橋隧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礦山測量;工程測量監理
不動產測繪: 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不動產測繪監理
海洋測繪:海域權屬測繪;海岸地形測量;水深測量 ;水文觀測;海洋工程測量;掃海測量;深度基準測量;海圖編制;海洋測繪監理
地圖編制: 地形圖;教學地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及地方政區地圖;電子地圖;真三維地圖;其他專用地圖
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地圖數據庫開發
云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規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和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網上地圖等電子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的編制和出版,適用《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行、銷售、展示、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專題地圖中專業內容的審核工作。第四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只編制示意地圖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五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繪制。
在地圖上繪制地、州、市、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六條 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普通地圖應當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區劃、境界線等要素。
專題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與地圖使用目的相符。
地圖應當注明所使用地圖現勢資料的截止時間。第七條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縣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標準地名注記。第八條 在普通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
在專題地圖上可以刊登廣告,但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專題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專題地圖上發布廣告的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出版以及展示未出版但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地圖和登載地圖)的,在地圖印刷、 *** 或者展示前,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地圖審核管理的規定,將有關材料和證明文件報送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審核。出版的地圖可以由編制單位送審。
送審材料中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地理底圖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當附送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證明材料。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地圖材料,需要轉報或者轉送審核的,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報或者轉送。第十條 引進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在本省展示涉及云南省行政區域的地圖,由引進單位比照第九條的規定送審。第十一條 廣告、商標、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圖書報刊中的示意地圖,由 *** 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和試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即送即審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經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編發相應的審圖號。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再版,其界線畫法、內容及版面有改動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再次送審;無改動的,可以不再送審,但原送審單位應當在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
審圖號期滿后需要繼續再版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復審,重新編發審圖號。第十三條 地圖印刷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后,方可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
地圖印刷完成后30日內,送審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三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違反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在引進的地圖展示前未送審試制樣圖等材料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展示,對有關引進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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