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麻煩給我一份測繪資質資料嗎,謝謝

申請測繪丁級資質需要的。包括測繪資質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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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量檢驗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2)、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測繪資質文本,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3)、申請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體資格測繪資質文本,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公場所: 丁級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丁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海洋測繪測繪資質文本,且不超過上述范圍內的三項業務。

(1)工程測量專業標準:丁級資質測繪單位可從事的測量任務

專業范圍:1、控制測量——等級以外。

2、地形測量——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城鄉規劃定線測量——無限額限制

4、城鄉用地測量——無限額限制

5、規劃檢測測量——建設工程總建筑面積20萬 m2以下;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不得承擔。

6、日照測量——不得承擔

7、市政工程測量——局部市政工程

8、水利工程測量——一般水渠、農田水利工程。

9、建筑工程測量——7層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質的民用建筑。

10、精密工程測量——不得承擔

11、線路工程測量——100km以下

12、地下管線測量——100km以下

13、橋梁測量——不得承擔

14、礦山測量——局部礦山測量、巷道測量。

15、隧道測量——不得承擔

16、變形(沉降)觀測——不得承擔

17、形變測量——不得承擔

18、竣工測量——相應于上述限額。

(2)地籍測繪專業標準:

1、平面控制測量——等級以下

2、界址測量——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其他地籍要素調查與測量——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4、地籍圖測繪——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5、面積量算——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房產測繪專業標準:

1、房產平面控制測量——等級以下

2、房產面積預測算

3、房產面積測算

4、房產要素調查與測量

5、房產變更調查與測量

6、房產圖測繪

2-6:規劃用地面積在30萬m2,規劃總建筑面積50萬m2以下的居住小區、建筑群體。

(4)海洋測繪專業標準:

1、控制測量——不得承擔

2、水深測量——不得承擔

3、水文測量——不得承擔

4、掃海測量——不得承擔

5、海洋磁力測量——不得承擔

6、底質測量——不得承擔

7、浮泥測量——不得承擔

8、水下障礙物探測——不得承擔

9、淺地層剖面測量——不得承擔

10、水下管線測量——不得承擔

11、海岸灘涂地形測量——不得承擔

12、海域界線測量——不得承擔

13、海圖(集、冊)編制——不得承擔

14、內水航道圖編制——不得承擔

15、港口與航道工程測量——不得承擔

16、海域使用面積測量——只能承擔專業范圍16。

人員規模:4人(中級1)

儀器設備:2臺(5秒級精度以上)的全站儀,1臺(S3級精度以上)的水準儀。

三、有關質量管理情況的說明(測繪作業過程中質量控制、檢察、驗收情況)。

(1)、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2)、配備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質檢人員:丁級測繪單位配備 *** 質檢人員。

新的資質標準什么可以下來?具體要更改那些變化?

資質改革內容

進一步加大放權力度,除綜合資質外,全部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公路、鐵路、水運、民航、水利,通信等資質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施工資質。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改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業務;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4類;將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綜合資質只設甲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改革后,施工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由138個壓減為40個,壓減71%。

工程勘察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4類專業資質及勘察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改革后,工程勘察資質類別和等級由26個壓減為7個,壓減73%。

工程設計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5類行業資質;將155類專業資質整合為13類專業資質;將8類專項資質改為6類通用專業資質,并取消環境工程專項資質的5個專項類別,整合為環境工程專業資質;保留3類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只設甲級,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改革后,工程設計資質類別和等級由395個壓減為72個,壓減82%。

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可承擔各類工程監理業務,規模不受限制;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綜合資盾只設甲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改革后,工程監理資質類別和等級由34個壓減為21個,壓減38%。

造價甲乙丙資質取消了!

江蘇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測繪資質文本了加強測繪管理測繪資質文本,規范測繪市場秩序測繪資質文本,提高測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測繪資質文本的保障服務水平,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和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促進地理信息共享,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個人和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資質證書的發放,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測繪資質申請。

在測繪活動中直接從事技術設計、實地測量、制圖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第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七條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測繪資質文本;測繪項目承包單位依法將測繪項目分包的,分包業務量不得超過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將測繪項目再次分包。

使用財政資金五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測繪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承發包的測繪項目可以實行監理制度。第八條 單項合同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數據庫;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域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數據庫;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域圖;

(五)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可以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第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國家規范,通過專家論證。市、縣級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為三至五年。

經濟和社會發展較快的地區應當及時更新基礎測繪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