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 爾自治區人民 *** 關于廢止《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予以廢止的(53件)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自治區人民 *** 規章(12件)
1.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1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則(1988年11月9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2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3.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0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4.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1990年12月1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5號)
5.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1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22號)
6.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25號)
7.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60號)
8.防沙治沙若干規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64號)
9.勞動合同管理辦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78號,2003年5月9日 *** 令第111號修正)
10.酒類管理辦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80號,2002年5月20日 *** 令第104號修正)
11.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98號)
1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辦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14號)
(二)自治區人民 *** 發布的規定(31件)
13.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補充規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發[1981]229號)
14.公路運輸市場管理辦法(試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發[1981]137號)
15.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設計標準補充規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辦[1982]40號)
17.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1982年3月19日新政發[1982]71號)
18.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發[1982]224號)
19.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貫徹執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發[1984]123號)
20.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1984年11月5日新政發[1984]108號)
21.加強技術改造計劃管理和技術改造程序的暫行規定(1986年8月1日新政辦[1986]145號)
22.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發[1986]128號)
23.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12月2日新政發[1986]137號)
24.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5月9日新政辦[1987]88號)
25.關于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基本建設用地征撥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發[1987]74號)
26.貫徹國務院《關于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的補充規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發[1987]105號)
27.工業企業質量考核與獎懲辦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辦[1987]237號)
28.關于法規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暫行規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區人民 *** 辦公廳發布)
29.甘草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區人民 *** 發布)
30.測繪成果成圖有償檢驗辦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辦[1988]109號)
31.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暫行規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發[1988]129號)
32.關于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禁止無證人員進入邊境管理區活動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考試錄取和面試暫行辦法(1989年9月6日新政發[1989]86號)
34.照顧安置長期在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暫行辦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發[1989]121號)
35.關于中外籍車輛臨時入出境審批及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辦[1994]20號)
36.烏魯木齊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增容費征收暫行辦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辦[1988]98號)
37.批轉自治區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因工負傷后有關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1979年7月1日新革發[1979]268號)
38.批轉自治區酒類專賣局《關于改進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發[1985]99號)
39.批轉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加強對邊境地區采挖藥材管理嚴防人員越境的意見》(1986年4月29日新政發[1986]45號)
40.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工農業生產實行“定額配水”的暫行辦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發[1987]66號)
41.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委員會《農牧區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實施意見》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辦[1987]83號)
42.轉發自治區醫藥管理局《關于封山育藥保護資源緊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辦[1989]44號)
43.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新疆 *** 爾自治區區級 *** 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辦[1999]130號)
(三)自治區人民 *** 批準由部門發布的規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4月22日自治區人民 *** 環境保護委員會新政環字[1988]7號發布)
45.家畜家禽品種改良管理辦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號批準,1994年3月10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畜字[1994]5號發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改)
46.關于《新疆 *** 爾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號批準,1993年11月25日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新計生政法字[1993]19號發布)
47.關于執行調整后的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號批準,1994年8月22日自治區公安廳新公交[1994]86號發布)
48.草原防火實施辦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號批準,1995年11月8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草字[1995]46號發布)
49.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辦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號批準,1996年1月24日自治區版權局新權字[1996]3號發布)
50.草場承包管理辦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號批準,1996年7月17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草字[1996]34號發布)
51.草原風景區管理辦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號批準,1997年1月23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政法字[1997]1號發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改)
52.查處無照經營辦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號批準,1997年1月2日自治區工商局新工商個字[1997]2號發布)
5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號批準,1997年7月23日自治區交通廳新交政法字[1997]7號發布)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第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家批準,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六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區的市、自治區直屬縣級市以及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州、市(地)、測繪主管部門受理后,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第七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論證報告;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技術方案;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與國家統一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八條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九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局部區域改造擴建平面控制網的,應當采用已批準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參數。確需改變已批準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執行。第十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州、市(地)、縣(市)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自治區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和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州、市(地)、縣(市)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全區以測繪為目的使用財政資金的衛星遙感資料的購置計劃和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以及測量標志的維護、普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四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用于1: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基礎測繪的航空攝影;
(二)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三)1: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四)自治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五)自治區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州、市(地)、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城市基礎控制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的地圖的編制;
(五)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
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基礎控制網、基礎測繪基本比例尺系列地形圖等的更新、復測周期為5—15年。
基礎地理信息現勢資料、自治區重點大型工程項目和經濟發展重點地區基礎測繪資料,根據實際及時更新。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202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應用,推動軍民融合發展,維護國家 *** 、安全和發展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及其管理、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當地測繪基礎設施保護工作,并協助上級人民 *** 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有關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部門頒發的批準文件,在批準的時限和區域、范圍內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六條 各級人民 *** 以及自然資源、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民政、教育、 *** 安全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重力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測繪基準體系;
(二)建立、維護和更新自治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三)組織實施自治區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測制和更新自治區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五)編制和更新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
(六)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州、市(地)、縣(市)人民 *** (行政公署)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重力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三)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
(五)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建成區、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及周邊區域不超過三年,其他鄉(鎮)、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和廠礦區及周邊區域不超過五年。
基礎地理信息現勢資料、自治區重點大型工程項目和經濟發展重點地區基礎測繪資料,根據實際及時更新。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依法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除需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外,由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