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勘察報告審查由誰來審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有資質限定,若項目類別高,需要到地級市的圖審中心審??辈炫c設計必須在同一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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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審查. 需要勘察合同、報告、規劃許可、用地許可到當地政務大廳備案后送圖審中心審查 由甲方找有資質的審圖中心來審核,然后把意見反饋給勘察單位。

地質災害施工資質 在哪里可以查詢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9號令)、《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0號令)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1號令)規定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申請和申請升級的條件、程序和審查要求。由國土資源部門地質環境處負責受理、審查、授予評估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一些單位可同時申請多個資質。一般被授予資質的單位,會在各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公示、公布。因此,如果要查尋,可在所在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查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保證地質勘查質量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第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地質勘查資質。

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液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產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資質。

專業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鉆(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第五條 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地災勘查資質延續由誰審查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四)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第八條 下列地質勘查資質,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

(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

本條之一款規定之外的地質勘查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第九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勘查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資格證書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勘查設備、儀器清單和相應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關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的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地質勘查資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將頒發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事業單位變更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地質勘查單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變更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第十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審批機關予以注銷。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什么流程和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報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

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請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

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

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

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