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地災治理勘查資質取消,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地災治理勘查資質取消,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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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第十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一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如何辦理地質勘查資質?

根據您所要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等級的不同,需要的技術人員專業及數量均不相同,需要根據申請登記進行人員配備。申請地質勘察資質對于法人股東并沒有嚴格要求,只要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即可進行注冊。地質勘察資質申請需要的人員如下: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需要人員

辦理地質勘查資質需要的材料有:

1、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epk格式);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文本;

4、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5、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主要技術負責人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含相應業績圖簽復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及《辦理注冊人員資格手續承諾書》),其中工程勘察注冊執業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含相應業績圖簽復印件);

7、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畢業證書、職稱證書,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含相應業績圖簽復印件);

8、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注冊、非注冊)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其中,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設計的事業編制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社保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9、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提 *** 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產權證及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復印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經過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過,企業要想承接這樣的項目,就需要有 地災資質 中的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不過,說是這么說,一個資質,想要辦理下來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業的實力不夠,比如說人員不足,設備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對,那都可能無法將地質災害勘查資質成功辦理下來,接下來,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相關知識吧。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及城市規劃區、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外的大中型企業、重點工程設施、名勝古跡的所在地和主要河道、交通干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誘發、誰治理,誰受威脅、誰參與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責任,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檢舉。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地質災害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損毀用于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設施、設備和物資。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強防災、抗災、救災意識,使公民掌握科學的預防和救護 *** 。第七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地質災害較多的地、州、市、縣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經同級計劃部門核準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計劃部門在批準可行性報告時,必須聽取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在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方案。第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確定,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 *** 批準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和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地質災害動態監測。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開采地下水、采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因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等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在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三條 凡承擔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相應等級以上的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工作。

承擔地質災害勘查任務的單位,必須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國家和本省各級人民 *** 補助資金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治理單位應當提交地質勘查報告和治理設計。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等有關部門驗收。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與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第十六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人民 *** 或者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的工程設施、設備和物資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