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地質作用或人類活動導致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帶來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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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加強管理的方針;實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對易發、頻發地質災害或有可能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區域,實行重點防治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監督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負責編制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提出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建議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立項管理、設計審批和質量驗收工作;

(六)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執行情況。

水利、交通、城建、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強防災、抗災、救災意識。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義務;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妨礙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損毀用于防治地質災害的各類設備、設備和物資。第十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核準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必要時可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第十二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應當報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確認。

經論證評價確認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建設項目,在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方案,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第十三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進行采礦、削坡、炸石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確有必要的,必須采取防護措施。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地質災害而危害公共設施和他人生命財產的,必須采取防護、補救措施。遭受危害者,有權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第十五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可以進行檢查和通報。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第十六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設置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分析和趨勢預測。

地質災害的報警制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七條 對即將發生的地質災害,當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必須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設計甲級能做地災嗎

可以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

地災資質有五種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施工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勘查,設計,監理,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業務范圍: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影響,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變形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地質礦產局是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組織協調本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重要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

(三)負責地質環境和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劃定全市重要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重要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六)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含區、縣人民 *** 確定的負責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下同)是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劃定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編制防治規劃;

(二)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三)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跨區、縣范圍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域內的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工作。

林業、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七條 市和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 *** 批準公布。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設立明顯標志。第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從事生產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第十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建立監測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第十一條 林業、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散布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勘查評價第十三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首先進行地質環境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四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重點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征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方可按建設程序報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地災資質單位監督檢查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