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災資質取消了嗎?

沒有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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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地質環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地質體和地質作用的總和,包括城市、農村、礦山、地下空間的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地質災害等。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以及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地質環境管理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制定地質環境保護和利用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會同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的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監測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的專篇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

(一)制定國土整治規劃、城市及鄉鎮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農牧業區綜合開發規劃的;

(二)新建城鎮、城鎮新區和各類開發區選址的;

(三)進行鐵路、機場、公路、水庫和干渠、水電站建設的;

(四)開發礦產資源的,包括開發地熱、礦泉水和在城鎮規劃區、工礦區集中開采地下水資源的;

(五)保護、利用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資源的。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沒有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的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未經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有關項目的規劃或建設。第六條 從事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評價結論負責。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的資質由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環境實際情況,組織建立全區地質環境監測 *** 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系統,設置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損毀、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和標志。第八條 從事地質環境監測的單位,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質環境監測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發現地質環境被破壞或有地質災害預兆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編制地質災害趨勢預報和年度地質環境狀況公報,報經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定期發布。第三章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第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

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與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責任書,并根據恢復環境實際需要的費用的評估結果,確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數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專項用于該采礦權人采礦所造成的地質環境及植被被破壞的治理和恢復。保證金專戶管理,屬采礦權人所有。第十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開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經地(市)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區周圍的地質環境、自然環境和地貌;

(二)礦山開發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程度、原因,將要采取的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方案及費用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情況。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經審批合格的礦山開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礦山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采礦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具有危害性或造成破壞的,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處置或治理恢復。

地災行業企業轉型需要發展什么資質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名;

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

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四川省的地災評估資質丙級的需要業績嗎?

一、評估法定依據

(一)《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2003年11月24日)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二、申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三、申報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單位資質須提交下列材料(紙質材料一式四份裝訂成冊,電子文檔一式一份):

(一)申請人提交的換證或新申請資質的報告,換證的應附上原資質正本掃描件;

(二)申請人對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表(可到省 *** 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領取或在省 *** 政務中心及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下載);

(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五)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取消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