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什么流程和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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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報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
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請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
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
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
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要求和條件
地質災害資質分為施工,設計,勘查,評估,監理五個分類,施工分類可以說是最普遍的資質,大部分企業也是想要辦理地質災害施工資質的居多。
而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有甲級,乙級,丙級之分,如果是新申請的話,只能從丙級開始,每一個資質都是要經過新申請這個步驟的,然后才能做資質升級,那么,我們就來看看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新申請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吧。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以及以下要求: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地質災害施工資質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業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可以跨行政區域。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國土資源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但地震災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條 防治地質災害,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第六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在地質災害防治中運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二章 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第九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
(二)防治目標;
(三)防治原則;
(四)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
(五)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
(六)基本措施;
(七)預期效果。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第三章 預防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三條 對地質災害應當實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
負責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上設立明顯標志。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擬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發生時間;
(二)發生地點;
(三)成災范圍;
(四)影響強度。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
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五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和重要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的短期預報和一般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的臨災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群眾監測點的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發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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