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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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承擔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是人民 *** 對城鄉規劃進行決策的議事機構,受人民 *** 委托,負責對需人民 *** 審批的各類城鄉規劃、重要項目的選址以及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城鄉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決策。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 *** 另行規定。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資源、集約發展、傳承歷史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地質、氣象、環境、交通等影響。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以及交通、供熱、供排水、供氣、供電等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編制和審批:
(一)丹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丹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東港市和鳳城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別由東港市和鳳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丹東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丹東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四)區屬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丹東市人民 *** 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五)市域內跨縣(市)區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丹東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省人民 *** 審批的,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六)縣(市)域內跨鄉、鎮的城鄉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丹東市人民 *** 審批的,由縣(市)人民 *** 提請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丹東市人民 *** 審批;
(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的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試述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布、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制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和分布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布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聲、惡臭、震動)的分布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系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范圍、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范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 *** 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其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區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范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放、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布、交通 *** 、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范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范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的范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系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間分布、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制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范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 *** 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游區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范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六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范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貨場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圍;
(3)航空港用地范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系,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范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貨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布;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 *** 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范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交通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干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梁、立體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范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貨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水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干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干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筑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更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 *** 、市內 *** 、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范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范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范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范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范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范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于2000m2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范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范圍;
3、防護林帶、林地范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范圍;
5、河湖水系范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并。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質擴散范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交叉方式;
5、排澇防潰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范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占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廊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項目、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范圍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范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范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范圍,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城市規劃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查城市規劃的重要方案,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內設專家咨詢機構,專家由市人民 *** 聘任。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詳細規劃;
(二)核發權限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的管理工作;
(四)宣傳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查處或協助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或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長沙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地域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或委托所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實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規劃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五條 縣(市)人民 *** 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各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市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 *** 應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協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進行管理。第六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依法組織聽證。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第九條 制定城市規劃,必須堅持民主決策、公眾決策,實行設計招標制、專家審查制、方案公示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使城市發展規模、建設標準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自然景觀;
(四)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節約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漬、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長沙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區人民 *** 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三)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四)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或要求專業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原則指導下編制各類專業規劃。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應運用城市設計的 *** ,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城市重要地段應單獨進行城市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二)分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及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長沙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已編制分區規劃的,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外,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未隨同總體規劃審批的專業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
城市規劃各階段中的城市設計,隨規劃一并報批。單獨編制的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編制體系?行政體系?法律體系?的內容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 *** 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的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時,城市規劃作為 *** 行為,必須要符合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已經頒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 *** 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 *** 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 *** 所在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 *** 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 *** 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人民 ***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
縣(市)人民 *** 可以將城鎮體系規劃與總體規劃合并編制。第八條 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
編制總體規劃,應當先制定總體規劃綱要,并按照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提請批準該總體規劃的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綱要在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前須經省人民 *** 同意。第九條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兩年內完成。編制舊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會同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類基礎設施主干 *** 系統布局和規劃規模,基礎設施樞紐工程的用地,需要 *** 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綠化、歷史街區和重點文物、水體等的保護和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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