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的區別
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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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總體規劃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上級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豐富和完善
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是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審批單位是城市上一級的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是縣級以上人民 *** ,具體組織單位是國土部門,審批單位是省級以上人民 *** 。
論如何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之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那么,如何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現行的規劃編制辦法并未給出明確說明,本文通過分析兩者之間的內在關系,找到現行技術體系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一些思路和設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有何不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土地的大的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整塊土地中某一部分的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涉及內容就是土地面積多少?規劃凈用地面積多少,規劃可建建筑面積不超過多少,規劃容積率多少,綠化率多少,建筑密度多少等等。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年限
國家規定的年限為20年
什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保護,在時間上、空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為什么編制總體規劃的城市還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是:(1)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
因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切規劃的母規劃,城市建設規劃、鄉村建設規劃以及其它用地規劃但必須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命題很矛盾,城市總體規劃里面最重要的圖紙叫土地利用規劃圖。
你指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該指的是國土部門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兩個規劃不是同一個體系的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是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后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
一般而言,城市總規的主體是建設部門,是建設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土規的主體是國土部門,是國土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兩個規劃都屬于巨集觀規劃,特別是土規,一般而言,土規是城市總規編制的依據之一,同時總規編制完成也可以反饋至土規。總規針對的是城市的發展及城市的土地利用,土歸針對的是土地,劃分可建區及限制建設區、基本農田保護等等。
總之兩個規劃都是非常重要的規劃,雖然有些功能相近,但是區別非常大,用途更是差別很大。
城市規劃的總體規劃是綜合性規劃,國土局也要做土地利用規劃,就好像專項規劃一樣,不過編制收資和評審都是要達到一致的,個人所見如此,不知對否,見諒!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大的規劃(母規劃),他容納了許多小的規劃(子規劃)。因此,城鎮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鄉規劃是什么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法誰優先
法律分析: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這個要看地方規定。《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比如在福建:鎮、鄉人民 *** 受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派人到現場踏勘。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項目,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鎮、鄉人民 ***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他形式非法 *** 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 ***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城鄉規劃編制和土地規劃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為什么編制總體規劃的城市還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者 可否合二為一?應當怎樣整合?
因為城市總規的主體是建設部門,是建設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土規的主體是國土部門,是國土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
兩者不可以合二為一,兩者應該相互協調和銜接。城市規劃中的建設用地標準、總量,應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協調一致。應進一步樹立合理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觀念。
城市總體規劃
是指城市人民 ***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淺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統籌發展
淺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統籌發展
??? 論文關鍵詞:城市規劃 土地規劃 統籌發展
??? 論文摘要: 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雖然是兩個不同領域的規劃,但是,在國民經濟發展大背景下,二者卻是統一的,土地的合理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大前提,城市的合理規劃為土地的優化設定了格局。因此,在城市經濟的發展中,應該將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統籌起來,從發展思路、發展途徑、制度創新等方面統籌兩個規劃,實現雙贏。
在現行的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兩大主管部門在行政級別上旗鼓相當,有各自獨立的行政管理體制,這樣的分管體制造成兩個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各行其是,這使得兩種規劃相互間不協調、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產生嚴重的脫節現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規劃忽略土地規劃,導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緊,土地價格波動,城市出現畸形發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別注重土地規劃看輕城市規劃,從城市發展局部出發,惜土如金,該發展住宅用地的都用來發展商業,無視城市發展的總體布局,使得土地的規劃脫離城市規劃,相互間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實現城市的現代化發展,必須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統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形成互補協調、互利共贏的格局。
一、 統籌兩種規劃的整體思路。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又是區域規劃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在時間上,兩個規劃要統籌編制,城市規劃的編制要兼顧土地規劃,因為土地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發展,土地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土地規劃也要兼顧城市規劃,城市的土地規劃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發展的總體標準。在空間上,兩個規劃要互補互利,在城市區域的發展中,必須要堅持城市規劃指導與土地規劃,必須要堅持土地規劃服務于城市規劃,即前者的發展是為后者的發展做鋪墊,后者的發展是為了前者的更進一步發展。為此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之一,做到彈性規劃。無論是城市規劃,抑或土地規劃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間。而彈性規劃能夠有效適應變化的市場環境,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時期做出適時調整,避免規劃失靈以及出現重復規劃。第二,做到協調規劃。在整個城市區域規劃中,不能片面強調城市規劃,也不能一貫重視城市規劃。兩個規劃不是彼此獨立的,城市規劃必須要做好土地規劃,土地規劃的好壞又取決于城市規劃大局,在城市發展中必須注重二者的協調關系,實現互助發展。第三,做到多元規劃。規劃的目標不是單一的,在兩個規劃的具體編制中,對規劃的目標要明確,不能只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最終實現多重效應疊加,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第四,做到效益規劃。沒有價值的規劃是沒有意義的規劃,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效益高低決定市場成敗,為此,在兩個規劃的編制中,一定要注重規劃的效益性,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大一統。第五,做到整體規劃。在兩個規劃的實施中必須從國民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從城市區域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做好整體布局,既要搞好物質方面的規劃,也要搞好非物質方面的.規劃,既要做好整體規劃,又要做好局部規劃。第六,做到實用規劃。任何規劃都是用來指導發展實踐的,所以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要注重規劃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使得制定的規劃能夠落實到城市經濟發展中去,為城市的發展搞好理論鋪墊。
二、 統籌兩個規劃的發展途徑
兩個規劃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這種分離的管理體制使得兩個規劃的側重點、標準、目標往往出現較大差距,兩個主管部門不能及時進行相關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規劃過程中相互借鑒、相互吸收、共同發展。這對這一現狀,要統籌兩個規劃,必須將兩個部門進行合并,制定統一的規劃,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規劃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能夠充分體現城市體系規劃是一種基于整體利益的協調規劃的實質,能夠較好地統一行政指令,加強規劃的實施效果;也能夠充分考慮地方區域發展實際,立足于區域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廣泛征求各利益主體意見后的綜合協調;也有利于規劃管理體制從上級的集權制轉化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這樣制定出的規劃更能適應城市發展實際,更能為解決規劃問題獻計獻策,這樣的規劃透明度高、可信度強、可滿足全社會的發展愿望。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雙向結合有以下優勢:首先,從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出發,統籌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避免在兩個規劃的編制過程中相互脫節、各自為戰的現象。其次,這樣的結合既能夠滿足上級規劃實施的執行力,加快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發揮地方優勢,利用特色資源。再次,這種結合對于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可以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出現重復建設造成資源的浪費。最后,這種結合途徑既兼顧了城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有考慮了局部土地的優化利用,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三、 統籌兩個規劃,做到制度創新。
從法律制度上講,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城市規劃已有相關領域的法規——《城市規劃法》作保障,而我國到現在都還沒有為土地規劃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在規劃的實施進程中城市規劃比土地規劃更加嚴肅、更加科學、更有可操作性。而從管理角度看,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分別由兩個行政級別對等的管理部門加以編制,這必然導致兩個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溝通,行政指令措施無法進行統一,效率低下、浪費資源。另外,我國已經是市場經濟國家,規劃的行政屬性 還相當濃厚,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中 常常忽略市場經濟規律,不考慮客觀的供求狀況,主觀行事,造成規劃與經濟規律不服,與市場經濟脫軌的嚴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種種制度詬病,要統籌兩個規劃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一、要創新法律制度,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要盡快制定《土地規劃法》來為土地的實際規劃保駕護航,使得兩個規劃都有相關法律制度的庇護,為統籌戰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創新管理制度,將兩個制定規劃的部門合二為一,統一政令,增強規劃的執行力度和社會經濟效應,為統籌戰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創新環境制度,要打破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政主導,市場為次的管理 *** ,堅持市場運行為基礎行政干預為輔助的管理,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尊重市場規律,為統籌戰略提供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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