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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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市、縣(市)、鎮(鄉)應當依照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鄉)規劃。

市、縣(市)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中心村、特色示范村、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應當優先編制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規劃、村莊規劃;鎮(鄉)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注重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類開發區(園區)、重點鎮(鄉)根據需要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承擔該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工作的議事機構,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加強規劃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具備勘察、測繪、氣象、地質、水文、交通、環境、文物等基礎資料。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并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報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二)縣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市轄區的,經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送審批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26、《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27、《鎮規劃標準》

28、《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29、《防洪標準》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 *** 條例》

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鎮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