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和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及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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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和編制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 *** 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設計甲級資質單位有哪些

以北京為例:

1.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2.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3.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4.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5.北京土人景觀與建筑規劃設計研究院

6.北京中社科城市與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

簡介

城鄉規劃設計甲級資質很難獲得,首先它要求規劃單位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并且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還得滿足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等條件。目前擁有這項資質的都是比較知名的規劃院,如深規院、中規院、清華同衡等。

城鄉規劃編制丙級資質都需要哪些人員配齊

需要的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市規劃局是做什么的?

規劃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

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