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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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 *** 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 *** 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 *** 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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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庫爾勒有哪些設計院?有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更好!

【單位名稱】巴州建筑勘察規劃設計院

【辦公地址】新疆庫爾勒市石化大道20號

【單位職能】1、建筑工程甲級;2、城市規劃編制乙級;3、公路行業(公路)專業丙級資質;從事工業與民用建筑設計、城鎮規劃設計、市政給排水、熱力、道路、橋梁設計等多種資質資格及設計能力

【領導班子成員】

院 長:張振江

黨委書記:王魯豫

副 院 長:宋西慶

副 院 長:侯興利

副 院 長:李志平

院長助理:趙建武

院長助理:梁 橋

【單位名稱】巴州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辦公地址】新疆巴州庫爾勒市石化大道14號巴州建設局三樓

【單位職能】負責自治州城鄉規劃設計,一定規模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規劃圖審查工作

【領導班子成員】

院長、支部書記:王 海 捷

副院長:劉 勇 張 春 魁

辦公室主任:阿吉古麗

經營室主任:巴 特

公司名稱: 農二師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地 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人民西路

郵 編: 841000

電 話: 0996-2038363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各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烏魯木齊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計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市政市容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必須符合《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書制度。

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行競選、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制度。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事項的內容、條件、辦理程序和時限進行公示,接受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維護城市規劃的義務,有對城市規劃編制提出建議和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利。

各級人民 *** 對維護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業規劃。編制的規劃應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城市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測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戰略,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對城市發展體系、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發展形態、功能分區、城市建設用地布局、交通運輸系統及全市性基礎設施的布局、環境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保護以及風景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等進行總體部署,并確定各項專業規劃的基本框架。第十三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土地使用性質、人口分布、環境功能、建筑及用地容量控制指標;確定城市道路、綠地、空間形態保護要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做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的空間布局及豎向規劃和景觀設計;明確功能分區、配套設施建設位置、經濟定額指標、工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滿足特殊要求的有關規劃設計。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法定程序報批。

批準的城市規劃應當公布,公眾可以對其查詢。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第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體現地方特色和現代風貌,按照批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實施。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遺址、遺跡及風景名勝。

舊區改造,對有污染的工業企業進行遷建和限期治理,未進行治理的,不得擴大規模和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改建、擴建。城市規劃中已確定遷建的單位,不得在原地擴建。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使用土地的,應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的申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劃的,給予書面答復。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新開工項目過多,特別是一些項目開工建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加劇了投資增長過快、投資規模過大、低水平重復建設等矛盾,擾亂了投資建設秩序,成為影響經濟穩定運行的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新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新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 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 *** 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 *** 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和土地供應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項目,要積極給予指導和支持,盡快辦理各項手續,主動幫助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堅決貫徹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引導投資向國家鼓勵的產業和地區傾斜,加大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扶持力度,推動投資結構優化升級,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要切實加強投資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各類投資主體依法投資建設,營造和維護正常的投資建設秩序。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不斷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