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上位規劃體現了上級 *** 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要求。按照一級 *** 、一級事權的 *** 層級管理體制,上位規劃代表了上一級 *** 對空間資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規劃不得違背這些原則和要求,并要將上位規劃確定的規劃指導思想、城鎮發展方針和空間政策貫徹落實到本層次規劃的具體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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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位規劃代表了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呈現出 *** 化、區域化的發展態勢,單個城市將在更大范圍內受相關城市和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上位規劃從區域整體出發,編制內容體現了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位規劃不得違背上位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規模控制,要落實實行空間管制的區域,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三,上位規劃有助于協調和解決城鄉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上位規劃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遠性更強,更加重視城鄉區域協調有序發展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在整體發展的同時更強調資源和環境保護,限制單個城市進行不利于區域整體的開發活動,實現可持續發展。上位規劃從區域視野出發,制定各城鎮必須遵守的發展建設行動準則,有利于減少下位規劃在資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沖突,有利于解決單個城市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屬于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由中央管理。屬于各地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下,還應注意明確各級 *** 在組織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方面的權力和責任,實現清晰的一級 *** 、一級事權。中央 *** ,省級 *** ,市、縣 *** 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事權。上級 *** 應將規劃的重點放在關系整個行政地域發展的戰略性、全局性的內容上,通過規劃,加強對地方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對區域性基礎設施布局的約束和引導。在同級行政單元內,要明確局部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原則。在近年的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工作中,個別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時,突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開發和建設,導致城市發展建設無序進行,亂占濫用土地,嚴重損害了城市規劃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規定下位規劃必須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是保證城鄉規劃權威性、嚴肅性,保證城鄉規劃依法行政,保證城鄉發展和建設科學有序進行的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推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體系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系的城鎮群體。第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任務是:綜合評價城鎮發展條件;制訂區域城鎮發展戰略;預測區域人口增長和城市化水平;擬定各相關城鎮的發展方向與規模;協調城鎮發展與產業配置的時空關系;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引導和控制區域城鎮的合理發展與布局;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或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包括直轄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區、自治州、盟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包括縣、自治縣、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四個基本層次。 

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范圍一般按行政區域劃定。根據國家和地方發展的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同相應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及上一層次的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七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城市人民 *** 或地區行署、自治州、盟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或自治縣、旗、自治旗人民 *** 組織編制。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八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應具備區域城鎮的歷史、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有關城市和部門協助提供。第九條 承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的規定。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第十一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 *** 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市域、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納入城市和縣級人民 *** 駐地鎮的總體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行分級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設市城市和重要的縣城。

省域(或自治區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市、縣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集鎮。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綜合評價區域與城市的發展和開發建設條件;

2.預測區域人口增長,確定城市化目標;

3.確定本區域的城鎮發展戰略,劃分城市經濟區;

4.提出城鎮體系的功能結構和城鎮分工;

5.確定城鎮體系的等級和規模結構;

6.確定城鎮體系的空間布局;

7.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

8.確定保護區域生態環境、自然和人文景觀以及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措施;

9.確定各時期重點發展的城鎮,提出近期重點發展城鎮的規劃建議;

10.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深度,由組織編制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根據規劃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成果包括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和主要圖紙。

1.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和內容提出規定性和指導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包括綜合規劃報告、專題規劃報告和其他資料匯編。

2.城鎮體系規劃主要圖紙:

(1)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

(2)城鎮體系規劃圖;

(3)區域社會及工程基礎設施配置圖;

(4)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

圖紙比例:全國用1:250萬,省域用1:100萬-1:50萬,市域、縣域用1:50萬-1:10萬。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用1:5萬-1: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