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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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 *** 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 *** 審批;
(三)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 *** 審批。
對于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現予公布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城鄉規劃法》對實施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的法律憑證有什么。
(一)《城鄉規劃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我國城鎮規劃實施管理實行“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制度,我國鄉村規劃管理則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具體來說,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的法定依據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鄉村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在集體土地上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上,《城鄉規劃法》與以往的法律法規有什么不同?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也需要作相應調整。《城鄉規劃法》完善了與投資體制、土地管理相協調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保留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工作制度,結合投資體制改革,明確了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情形和環節。同時,在充分考慮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的種類和管理程序作了區分,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范行政權力的原則,完善了有關許可的條件,簡化許可環節。此外,《城鄉規劃法》還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提出了規劃管理的要求。
(三)《城鄉規劃法》在鄉村規劃建設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以前“一法一條例”的管理制度,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難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情況比較嚴重。《城鄉規劃法》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涉及規劃的部分內容上升為法律,體現了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有利于指導規范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制定,規范農村地區的建設行為。同時,針對農村建設活動規模小,點多面廣、以個人為主等情況,按照既要嚴格規劃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則,規定農村建設活動只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憑證,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城鄉規劃法》是如何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和公共服務職能的?
城鄉規劃的任務是要在城鄉的發展中維持公共生活的空間秩序,對未來的空間利用做出科學合理的安排。這是一項需要就社會、經濟、環境和技術發展等要素進行統籌安排的綜合性工作,既要依照法律進行,又同時兼具政策性特征。
《城鄉規劃法》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對城鄉規劃基本原則的規定,特別是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等規定,是保障城鄉規劃中社會公共利益基本構成的體現。《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確定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保護和對總體規劃中強制性內容的規定,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基本載體的保護。它還明確提出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將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中去。《城鄉規劃法》強調“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以及對規劃實施的有關規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服務職能,從制度上明確了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對城鄉建設的指導作用。
(五)《城鄉規劃法》對公眾參與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對貫徹城鄉規劃公開化的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城鄉規劃公開化和公眾參與制度的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
二是在規劃的實施階段,“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變更規劃條件的申請的,“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六條)。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
(六)《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修改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但是,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城鎮體系規劃也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影響城鄉發展的因素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這就要求城鄉規劃編制機關必須時刻關注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以及城鄉的發展變化,適時對城鄉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當然,為維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條件做了嚴格規定,當出現下列五種情況之一時,可以依法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進行修改:(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同時,《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及因規劃修改調整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補償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削減了規劃實施過程中修改的隨意性,是規劃決策客觀、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另外,對規劃的修改,特別強調了在修改規劃過程中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如《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七)《城鄉規劃法》中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有效地遏制違法建筑的建設,《城鄉規劃法》中強調了對不同類型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加大了查處力度,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將對惡意違法建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同時,《城鄉規劃法》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行使強行制止權和 *** 權,對及時消除違法建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行拆除等措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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