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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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什么目標和任務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什么目標和任務?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為任務

有沒有什么有關城鄉規劃法的案例??

村鎮城鄉規劃編制三年目標

一,總體思路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圍繞加快推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以實施《城鄉規劃法》和開展"城鄉規劃年"活動為契機,完善村鎮規劃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加快鎮鄉村規劃編制步伐,提高規劃設計水平;以"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為抓手,加大投入,強力推進,全面提升鎮區容貌環境質量;以新農村建設"四個一批"為著力點,搞好村莊人居環境治理,推動農村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為建設沿海經濟社會強省做出更大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村鎮規劃體系,加強規劃指導

1,完善有關法規和規范標準.圍繞學習宣貫《城鄉規劃法》,結合我省實際,修訂出臺《河北省鎮,鄉和村莊規劃技術規定》,《河北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積極推進《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城鄉規劃編制三年目標的制訂.

2,繼續深化縣域村鎮空間布局規劃.按照省 *** 《2008年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城鄉規劃編制三年目標的要求,繼續以縣(市)域和鎮(鄉)域為單元深化村鎮空間布局規劃,在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鎮總體規劃中編制村莊空間布局專章,完善城鄉一體的規劃內容,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點和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明確轉變,提升,改善,遷建的村莊名單和目標及措施,對不同類型村莊進行科學定位,分類指導.

3,加快鎮鄉村規劃編制.各市,縣(市)要認真執行《城鄉規劃法》,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水平和發展實際,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制訂建制鎮總體規劃,需要編制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計劃.2008年完成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所轄村莊規劃的編制.組織開展優秀村鎮規劃設計評選活動,總結先進經驗,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提升規劃設計水平..

4,開展建制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落實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城鄉規劃年"活動的實施方案》,建制鎮尤其是重點鎮,要本著急用先編的原則,在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保證控制性詳細規劃能夠成為國有地有償出讓與 *** 的基本前提條件和對各類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的直接依據.按照2009年建制鎮鎮區近期建設地段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并依法審批的要求,今年確保完成省級重點鎮鎮區近期建設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

5,規范規劃管理行為.按照《城鄉規劃法》要求,省建設廳報請省 *** 確定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鎮名單.各市,縣(市)規劃部門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依法做好建制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保證規劃許可內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創新重點鎮發展機制,增強重點鎮規模效益

1,落實省委,省 *** 《關于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的若干意見》,協調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重點鎮建設.推動燕郊,勝芳,白溝等有條件的重點鎮,盡快設立獨立的財稅機構和鎮級金庫,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特色產業,不斷擴大小城鎮規模,有重點推動重點鎮向小城市邁進.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爭取貸款支持重點鎮建設.健全城鎮建設管理機構,督導5萬人以上的鎮設立城鎮建設辦公室,3萬人以上鎮配備專(兼)職建設助理員.

2,強化規劃調控作用,繼續推動"三集中"建設.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聚集的要求,引導項目向園區集中,園區向城鎮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今后所有新建工業項目,都應進入工業區建設,工業區外的現有企業也要逐步向城鎮轉移.立足我省實際,選擇和發展一批特點鮮明,產業突出,經濟規模較大,配套協作程度較高的鄉鎮企業,將其所在地培育發展成為特色鎮,專業鎮.

3,實施重點鎮動態管理.落實省 *** 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城鎮化發展統計監測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點鎮開展城鎮化綜合發展水平監測評價,建立健全重點鎮建設發展的激勵機制,實施重點鎮動態考核,對發展緩慢的省級重點鎮實行動態管理,進行調整,促進小城鎮全面快速發展.

4,加強重點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按照省 ***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推動3萬人以上的重點鎮開征污水處理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推廣適用于小城鎮的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技術和運行機制,推進建立"村收集,鎮轉運,縣(市)處理"的城鄉一體垃圾集中處理體制,以縣城為中心,聯合周邊村鎮,實施區域性垃圾集運和集中處理.指導省培育的燕郊,勝芳,白溝,左各莊,留史,磁山,白塔,蓮子,井店,馬頭,和村,交河,大營等重點鎮,盡快啟動垃圾和污水處理廠建設,力爭在2010年底前投入運營.

(三)大力開展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創建城鎮優美環境

1,加強工作督導,狠抓城鎮面貌大變樣活動各項工作的落實.按照省委辦公廳,省 *** 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開展城鎮 面貌三年大變樣的活動的通知》要求,制定《河北省建制鎮面貌三年大變樣考核標準》.各市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標準化的要求,督導建制鎮制定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的具體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指導建制鎮細化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分工,確定量化的任務,確保拆除違章,環境保潔,完善基礎設施,規整廣告牌匾,建筑立面整容,園林綠化建設等重點工作的落實,實現城鎮容貌環境的新突破.

2,大力開展城市設計,提高建筑設計水平,突出城鎮特色.引進高水平規劃設計隊伍,開放村鎮規劃設計市場.重點鎮要按照城鎮面貌大變樣活動的要求,圍繞主街道和鎮中心區,選擇1-2個"精品示范工程",開展重點部位的城市設計,塑造一批彰顯城鎮特色的亮點,提升小城鎮建設品位.

3,實施考核與獎懲,確保活動取得實效.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建制鎮面貌三年大變樣考核標準》,加強量化考核,分層次建立省培育的重點鎮和一般建制鎮"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考核評比辦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信息 *** ,問卷調查等多種工具,確保考核結果的科學公正.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 *** 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 *** 審批;

(三)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 *** 審批。

對于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