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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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人民 *** 和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人民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人民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村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建制鎮、集鎮、獨立工礦區、村莊。第三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村鎮規劃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南京市規劃局負責本市村鎮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指導、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土、房產、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環保、園林、建工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工作。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能節地、綜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原則。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第五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本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與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實際相符合,以優化產業結構、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為目標,與產業規劃、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相適應,與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布局合理、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確定居民集中居住區、工業企業集中區,基礎、服務設施的設置布局,明確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向的要求,劃定因防災減災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設的區域,對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編制詳細規劃。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依據村鎮總體規劃,主要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莊不得布局工業,現有的工業應當逐步向鎮以上工業區集中。第七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應當在村鎮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滿并經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新市區、新城范圍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納入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不單獨編制村鎮總體規劃。第九條 編制村鎮規劃的單位,采用招標方式確定。

招標文件由鎮人民 ***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招標 *** 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中標人派出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為村鎮規劃的實施提供全程技術服務。

村鎮規劃編制前,編制單位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村鎮規劃編制技術要點。第十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符合規劃編制工作年度計劃要求以及列入村鎮建設年度計劃中的建設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補助。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村鎮建設年度計劃中項目的建設進度情況報市建委備案。第十一條 村鎮規劃實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村鎮的建設與管理第十二條 根據本市經濟和城鎮發展需要,綜合平衡各區縣村鎮建設年度計劃,制定本市村鎮建設年度計劃。

區縣制定本區域村鎮建設年度計劃后應當及時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 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村鎮規劃居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并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經營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村鎮道路、供水(含農改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第十四條 村鎮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使用國有資金或集體資金建設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招標文件由鎮人民 ***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第十五條 村鎮建筑設計應當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等規定,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地方特色。第十六條 在本市主城、新市區、新城范圍內的集鎮和村莊,推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征地拆遷、土地儲備、舊城改造結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進程。

在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集鎮和村莊的住宅,實行在居住集中區建設和就地改造結合的建設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環境。

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的規劃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范圍、《青島市黃島區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含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青島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市人民 *** 對城市建筑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的主管部門。

區規劃管理部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按市人民 *** 規定的管理權限對所在區建筑規劃實施管理,業務上受市規劃管理部門的領導。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的城建管理員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進行檢查監督。第四條 規劃管理人員在管轄范圍內,有權持證進入建筑工程現場進行檢查監督。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檢查人員應依法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各級人民 *** 對檢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或鼓勵。第二章 建筑規劃管理第六條 建筑的規劃管理以《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城市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進行。第七條 在《青島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范圍內,必須按國家對風景名勝區的要求和詳細規劃進行建設和管理。

《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風貌保護區、保護線、保護點、山頭風景點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 *** 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八條 新建居住小區和舊區成片改造的各種配套項目(含農貿市場),應按有關規定與住宅建筑同步建成。

已按詳細規劃建成的居住區內,未經批準調整規劃不準插建、擴建任何建筑。

現有居住區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業、倉儲建筑和農貿市場,應有計劃地進行調整。第九條 未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不準擅自改變公共建筑物的用途。第十條 凡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搬遷前不準在原址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停車場地和中小學、托幼園所的活動場地不準改作他用,并嚴禁建造不屬其配套設施的建筑物。第十二條 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應符合景觀要求,不得臨街布置有礙市容觀瞻的煙囪、鍋爐房、燒火間等建筑物、構筑物。第十三條 設置室外雕塑的,須經主管機構同意后,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位置、范圍和要求實施。第十四條 凡涉及供水、排水、能源、消防、通訊、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和交通運輸等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須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建設地點、建設規劃和用地規模。第三章 建筑工程報批第十五條 一切新建、擴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單位,均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執照。

單項建筑工程執照必須一次申請,不得化整為零。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如涉及房產、消防、通訊、供電、航空、防洪、交通、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人民防空、軍事設施、工程管線、測量標志、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時,建設單位在申領建筑執照前須先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或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文件。意見不一致時,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協調解決。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的報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當年建設計劃、投資批文、設計任務書等)、建設地址定點通知書或用地證件、四至地形圖、已審定的規劃設計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建筑設計方案。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審定后發出批復文件。

大中型建設項目還應報送初步設計,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二)建設單位持批準的建筑設計方案或初步設計、施工圖紙及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證件或協議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執照。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建筑執照。

建筑工程的審批工作時限,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八條 申領建筑執照時應報送以下圖紙各三份:

(一)現狀地形圖。應采用青島市統一座標和高程系統,比例尺1:500,表示范圍應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線以外至少五十米。

(二)總平面圖。標明基地范圍,周圍道路的寬度、標高和名稱,新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位置、南北方向標志、室內外地面設計標高、與保留建筑的間距,應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建筑、結構、給排水等設備和環境設計的主要施工圖。

以上圖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制圖標準和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

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天津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服從我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執行規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城市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集中領導的原則。在國務院未批準我市總體規劃以前,我市各項城市建設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規劃局編制上報的總體規劃方案為依據。

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在市人民 *** 領導下,是我市城建規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內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為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郊、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和規劃管理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四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用地時,須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市、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審查批準,取得土地使用證件后方可使用土地。界外處理土地,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第五條 在城鎮、文物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區的規劃范圍內進行農房建設,必須服從城鎮統一規劃,按照劃撥用地審批權限,由規劃管理部門確定位置、面積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六條 經市、縣、濱海各區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審批權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單位應到土地所在區人民 *** 征地管理部門辦理征用土地手續,超過六個月不辦理征用手續,征地管理部門可將“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審批機關,予以注銷。第七條 用地單位對核撥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如因計劃變更等原因,其征而未用的土地,應主動交回原審批機關,另行安排。第八條 各單位因遷建、撤銷的原址、企業間的廠址調整,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統一安排。其主管部門需要調整使用時,應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據此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第九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臨時用地期滿交回土地時,應負責拆除地上一切臨時設施和清整場地。如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其審批權限與劃撥用地同。第十條 用地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和臨時用地,自批準之日起,未按批準性質使用或閑置未用超過兩年又未經批準延期使用的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已拆遷和征用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內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經營開山、取土、挖砂及設置垃圾、廢渣堆場或隨意填墊坑塘、河道。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津單位和部隊(包括國營農場)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經營需要用地,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引進外資合營企業,由中方單位或代表辦理用地手續。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第十三條 凡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需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個人必須具有充分的建設理由,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按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和設計圖紙,履行規劃審報手續,領得建筑工程施工執照后方可施工。

拆除原有建筑,也應征得規劃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拆除。第十四條 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要求對建設項目提出設計要求,包括:建筑位置、地面控制標高、建筑密度、建筑層數(高度)、建筑立面與周圍環境的關系等,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并根據建設單位對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以及有關規范進行設計,設計單位要對設計質量和安全負責。

需要做方案設計比較的工程,在批發審報建筑時一并提出,由建設單位負責送審設計文件。第十五條 一切建筑工程(不含私產平房)應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所承擔的設計項目,應與證書核準的設計能力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對300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過9米的單層建筑,可由有一定實踐經驗和設計能力的人承擔,但需經主管局基建部門審核同意。

工程項目如需幾個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時,應由一個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工程總圖和全部設計匯總負責。

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了貫徹 *** 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城市建設工程的管理,制止違章用地、違章建設,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北京地區進行各項城市建設工程,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執行規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凡在北京地區進行下列城市建設工程的單位,均須持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的有關文件,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審查批準,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征地、用地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1)機關、團體、部隊、城市企事業單位(包括國營農場等)和這些單位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的城市建設工程;

(2)在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這些建設工程也視同城市建設工程。

本項所列的各類區域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劃定。市區規劃和各類區域規劃范圍以外地區的農村建設管理辦法另定。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設施、市政管線、鐵路、地下鐵道、道路、橋梁、公園、城市綠地、行道樹、河湖水系、水源井、圍墻和其它構筑物等。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城市建設工程,如系臨時建設工程或需臨時使用土地,亦須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臨時建設工程和臨時用地應嚴加控制。第六條 居住在城鎮內的個人進行建設工程,亦須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第七條 節約土地是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我國的國策。各項城市建設工程都必須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節約建設用地。第八條 城市各項建設工程須由取得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設計,設計單位對自己所設計的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許可證,須報送設計方案的主要圖紙和說明。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對未領得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城市建設工程,不準施工。

城市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編制竣工圖的有關規定編制竣工圖,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第九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市規劃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區、縣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工程的審批第十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下述規定進行審批:

(1)各項城市建設工程,需要使用耕地的,均由市規劃局審查,報經市人民 *** 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其中遠郊區、縣所屬單位的城市建設工程使用耕地的,經市人民 *** 批準后,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各項城市建設工程使用非耕地,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其中遠郊區、縣所屬各單位的建設工程使用非耕地累計面積不超過十五畝的,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建設單位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征地、用地。

(2)近郊市區規劃范圍內農村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用地,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及其它特定地區內農村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用地,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如系耕地,尚須事先征得市農村土地主管部門的同意。

(3)建設單位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建設用地超過兩年尚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許可證即行失效,該項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安排使用。第十一條 臨時用地按下述規定進行審批:

(1)城區、近郊區的臨時用地和遠郊一個單位累計面積超過十五畝的臨時用地,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核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2)遠郊一個單位累計面積不超過十五畝的臨時用地,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報經區、縣人民 *** 批準后,核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3)在臨時用地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設工程。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兩年。期滿時應由用地單位負責交回。因故到期不能交回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

(4)期滿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無條件拆除臨時用地上的一切設施,交出用地并恢復其原有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