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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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試論城鄉規劃對發展經濟的重要作用
城市規劃是一門預測性的科學,它是根據城市的需要而制定出的清晰發展思路。因為具有明顯的預測性,所以并不能保證最終規劃的結果十分準確到位,而其不確定性主要是受到城市發展的大環境制約。在當前社會,經濟全球化與區域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城市需求不斷增長,在發展過程中也導致了城市化進程中的一些沖突與矛盾。就中國而言,經濟的發展速度驚人,這種發展情況在世界范圍內是沒有樣本可參考的,因此在近二三十年的規劃過程中很難把握一些基本的預測數據,有時就會由于缺乏經驗而導致規劃出現失誤。近年來,城市化進程中一對突出的矛盾表現在調整規劃、拓寬街道而導致房屋拆遷,如有些壽命僅20余年的高層住宅因為修建立交橋或所在地塊進行商業性開發而遭到拆除。 這些沖突與矛盾出現的原因并不在于城市規劃本身,而主要是城市建設政策缺乏前瞻性,實施的過程缺乏靈活性,以及對舊建筑認識的片面性所造成。首先,在制定政策時,過多地注重于目前的需要,而缺少長遠的考慮,同時在住宅方面的政策亦是如此。如今拆掉的住宅中很多是由于已經達到功能壽命的使用極限,通過改造也不可能滿足現在的生活需求,只有這樣的規劃才有利于住宅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避免了資源的浪費。其次, 從管理角度上來講,城市規劃完全是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的,之所以出現一些拆遷不合理的問題,這就涉及到有關部門在規劃決策過程中的判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導致我們只以“拆”這種簡單的城市改造方式來解決舊城的居住與交通問題,這樣并不理想,它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綜合問題,應該針對不同的拆遷方案作出相應的調整。再次,人們認為建筑舊了就應該拆了,缺少對舊建筑再利用的思想。由于缺乏長遠考慮,美國也曾拆除過很多具有二三十年歷史的建筑。在歐洲,許多老建筑會被保留下來,他們對其內部進行改造,而保持外立面不變,當然這對技術有很高的要求。在國內,很多學者對舊建筑的改造問題都有比較深入的研究,我們并不是技術水平不高,而是綜合實力達不到,比如資金、產權、法律法規等一系列問題還不能完全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從經濟角度上看,現階段的預算有限,對一些建筑進行技術改造可能得不償失。因此,在社會與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會出現各種各樣未曾預料的事情,發展與矛盾并存成為這一階段的特征。 針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也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規劃的編制周期是20年,也就是在制定規劃的過程中要考慮到城市在20年間的變化與發展,其中每5年做一次修編,使之更符合整個城市發展的軌跡。在北京,一輪輪的規劃修編都是對城市功能與空間結構的細致調整,也是對前瞻性的不斷矯正,通過這個舉措使城市總體規劃與經濟發展情況進一步協調起來。同時,為了更好地對北京的舊城進行有效保護與恰當改造,市規委和規劃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針對拆遷方案也做了一些調整。再則,對于大眾缺少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的意識問題,這是因為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社會意識也隨之出現了變化,對于傳統的認識出現了偏差,而轉到了追求效率、速度的認識上。但文化的需求只有在經濟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之后才能出現,所以大眾意識的轉變也只會出現在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 城區改造頻繁,大拆大建影響了建筑的壽命,這也許是高速成長的城市需要經歷的尷尬過程。而中國的城市問題本身就是經濟高速發展造成的,因此這個過程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實現城市規劃的可持續發展,就要使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同步,重視遠景規劃與近期建設的協調,對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應該進行更充分的研究與嚴謹的判斷。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資源因素,以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遺產,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適應國防建設、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七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可以向下一級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區人民 *** 應當按照上級人民 *** 的要求,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范圍和性質、開發強度、空間布局管理,應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專項規劃的要求等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空間布局、日照分析、景觀設計、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管線綜合和豎向規劃設計等。第十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名泉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軍事設施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濟南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濟南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濟南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鐵嶺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科學制定和規范實施城鄉規劃,促進全市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 *** 接受市、縣兩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論證、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縣級人民 *** 另行制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定和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二)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級域內的其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審議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 *** 確定的鎮總體規劃,還應當提交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五)省、市、縣級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六)分區規劃由市、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七)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省人民 *** 審批的,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八)縣級域內跨鄉、鎮的城鄉規劃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市人民 *** 審批的,由縣級人民 *** 提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九)市城市規劃區,開原市、調兵山市城市規劃區以及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鄉、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類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行業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下列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一)市、縣主要公共服務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務區等;
(二)城市廣場和公園周邊、道路和河道兩側;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節點;
(四)各級景區核心區邊緣、特色街區等;
(五)新城、新市鎮核心區;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重要區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科學合理地制定和規范有序地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有關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由其隸屬的城市或者鎮、鄉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并符合國防建設和防災減災的需要,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第八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全省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城鄉規劃信息共享平臺,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鎮發展戰略;
(二)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
(三)區域空間的城鎮功能結構和規劃要求;
(四)為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生態環境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五)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六)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對省內重點地區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對省內重點地區的城鎮空間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等作出具體安排,明確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第十條 編制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
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按照適度集聚、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要求,確定鎮域、鄉域內的村莊布局,統籌安排與村莊相關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還應當對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一條 城市和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省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確定部分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和村莊,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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