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實行什么制

城鄉規劃法實行分級審批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需經城市人民 *** 審核同意,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城市人民 *** 和縣 *** 向上級 *** 報請審批城市的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員審查同意,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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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的規定,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城鄉規劃編制的法律性質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2)討論2:關于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 *** 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于什么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準入是否是 *** 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準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 *** 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于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準”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征: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 *** 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 *** 部門和非 *** 部門,其中, *** 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 *** 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 *** 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采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之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 *** 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 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 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 *** 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 *** 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城鄉規劃法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