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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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資源因素,以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遺產,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適應國防建設、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七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可以向下一級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區人民 *** 應當按照上級人民 *** 的要求,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范圍和性質、開發強度、空間布局管理,應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專項規劃的要求等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空間布局、日照分析、景觀設計、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管線綜合和豎向規劃設計等。第十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名泉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軍事設施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濟南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濟南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濟南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區人民 *** (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進行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

新城區區人民 *** 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區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區規定權限內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包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下同)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進行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市、區人民 ***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生態與城市特色的規劃保護第十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突出濱江、濱湖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條 本市構建由主城與六個新城組群組成的空間結構,建立三環線、外環線生態隔離帶和以大東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湯遜湖為核心的生態綠楔,保持聯系城市內外的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的暢通,降低城市熱島效應,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確定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前條規定的生態隔離帶、生態綠楔、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應當納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實行項目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進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生態底線區應當建立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生態底線區。確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對生態底線區進行調整的,必須事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生態發展區在確保生態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嚴格按照項目準入條件及相關建設要求,有限制地進行農村居民點還建、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等低密度、低強度建設。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前,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四條 區人民 *** 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資源保護、生態功能建設以及綠道、郊野公園等生態型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組織村莊整治搬遷和既有項目的清理與處置,組織協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維護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完整。第十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山水特色景觀的整體控制,保護沿長江和漢江、東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觀格局,科學規劃沿江、沿湖景觀和濱江、濱湖區域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加強對湖泊和周邊景觀環境的整體規劃,劃定湖泊保護藍線、濱湖綠帶保護綠線和濱湖建設控制地帶灰線,因地制宜規劃濱湖綠道。

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 *** 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人文和諧,合理布局,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三)節約用地,集約發展,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相統一;

(四)科學決策,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強化監督。第四條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規定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委會應當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且對重要城鄉規劃進行論證、審查。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并且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服從規劃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本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依據上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第九條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貴陽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清鎮市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 *** 確定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由市人民 *** 審批,報省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貴陽市、清鎮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寨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應當根據需要編制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評審后報市、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過程中,對下列區域應當進行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

(二)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等城市重要節點;

(三)文物保護區、歷史街區以及重點旅游區;

(四)市、縣(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標準,采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地形圖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并且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

編制單位使用基礎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畢節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對建設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符合畢節試驗區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與鄉村振興戰略,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市轄區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范圍以外的規劃管理事項。

前款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主導功能的集中承載地區。第六條 市、縣(區)成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鎮、鄉成立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市、縣(區)成立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轄區公眾代表及本級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總和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城鄉規劃督察員、專家及轄區公眾代表組成,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由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擔任。第七條 市、縣(區)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鎮、鄉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應當執行城鄉規劃委員會議定的事項。

市、縣(區)的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應當對城鄉規劃委員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情況和相關單位執行與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督察。第八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不得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開采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開采區以及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研究、推廣和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寨以及鎮、鄉規劃區內的村寨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寨應當根據上位規劃的要求編制鎮、鄉、村寨規劃。

市級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寨規劃,由市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審核,報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片區、重要節點、主要景觀軸線、主要交通干道以及特定區域應當開展城市設計,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空間的總體形態、風貌特色、開發強度、公共空間、視線通廊、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內容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城市設計的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體系,作為編制詳細規劃的依據。第十四條 村寨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行政村應當編制村域規劃,行政村范圍內30戶以上的村寨應當根據村域規劃編制居民點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村寨可以結合實際提出管控要求。

村寨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鎮、鄉人民 *** 應當在村寨規劃到期前完成修編。第十五條 鎮、鄉人民 *** 應當將村寨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村寨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鎮、鄉人民 *** 報縣級人民 *** 批準。第十六條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農村住房建筑設計導則,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冊,報市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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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15000元一年

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15000元一年

建筑、1人2萬一年,

道路交通、1人1萬一年,

給排水1人,5萬一年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7000一年

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城鄉規劃編制收費依據;7000一年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20000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