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這個國家有一個標準外資編制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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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說明

一、本“標準”是在2001年國家計委“1218”號文取消外資編制城鄉規劃了1993年版“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情況下外資編制城鄉規劃,為了規范城市規劃設計市場,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面調查基礎上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制定并發布的行業統一收費指導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各項城市規劃設計收費。

三、本“標準”采用單價法,進行標準的制定。

四、本“標準”補充了部分以前“收費標準”中所缺項目類型及現在正在進行的項目類型。

五、本“標準”中,各規劃設計單位可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區、規劃資質等級等情況誠意0.8-1.5的調整系數進行上下浮動。

六、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參照國際城市規劃收費標準,又承擔方和委托方協商解決。

七、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含境外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并經工商登記后,方可進入市場,收取城市規劃設計費。

八、境外設計單位在中國從事規劃設計業務必須執行此標準。

九、執行該“標準”,其各項規劃內容和深度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國家和各省有關項目規定的要求執行。如果根據實際需要,委托方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應增減。

十、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及地形圖(含電子文件),又委托方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資料,要由承擔方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工作的,其資料費、地形圖(含電子文件)等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執行本“標準”,設計方成果需提供:中間成果(含論證材料)最多為15套,最終成果為6套,另提供彩色圖紙一套,如委托方須增加份數則需另行支付成本費用。

十二、執行本“標準”成果版權歸設計方所有,收費標準不包括提供電子文件及版權費用,如委托方須設計方提供電子文件和版權的,須支付相應費用。

十三、城市規劃設計費按進度分期支付,在規劃設計委托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委托方即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20%,方案確定時支付40%,規劃設計成果交付時結清全部設計費用。

十四、本“標準”從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一、城市總體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總體規劃收費標準的城市分類,按照“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鄉鎮規劃。

2、表中人口規模已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3、城市總體規劃按人口規模確定收費標準,按實際規劃建成區面積計算規劃費。

4、本收費標準不含城鎮體系規劃。

5、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按總體規劃定額的50% 記取設計費。

6、城市總體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40萬元/個。

7、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如需要警醒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特大城市為30萬元/個,大城市為20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為10萬元/個。

8、城市總體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30%,方案階段為40%,成果 *** 階段為30%。

9、總體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組織的,則由委托方承擔,如由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由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二、城市分區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新區 2.5

2 舊城區 3.0

注:1、城市建成區按照舊區標準收費,城市新區按照新區標準收費。

2、有些地區在城市建設中所驚醒的某些類似于分區規劃深度的規劃按照城市新區收費標準進行。

3、分區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15萬元/個。

4、分區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20%,方案階段為50%,成果 *** 階段為30%。

三、詳細規劃設計

1、控制性詳細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新區、開發區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點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費標準不含酚圖則,如增加分圖則,則令增加500元/公頃。

2、如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增加2000元/公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更低設計基價10萬元/個。

4、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量劃分建成區為:現狀30%、方案階段40%、成果 *** 30%;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25%、方案階段40%、成果 *** 35%。

新區為:現狀15%、方案階段50%、成果 *** 35%;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15、方案階段45%、成果 *** 40%。

2、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更低設計費基價按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作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記。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規劃總平面方案每增加一個,加收30%的規劃費用。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序號 項目類型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重點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18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6萬元/個。

2、大專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費。

3、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序號 用地面積(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5萬元/個。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四、風景區規劃

(一)風景區規劃大綱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規劃大綱收費標準為單獨編制大綱標準。

(二)風景區總體規劃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總體規劃收費標準已包括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量。

3、風景區總體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水面應按實際規劃利用范圍計算。

(三)風景區詳細規劃

序號 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萬元/公頃) 備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收費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40%收取,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貶值則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20萬元/個。

六、城鎮體系規劃

序號 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萬人) 備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2、都市圈、城鎮群等類似規劃參照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度和收費標準進行。

3、在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中,如需要進行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省城和區域按30萬元/個,特大城市為25萬元/個,大城市為20 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10萬元/個。

4、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

1、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進行。

2、收費標準按同等城市總體規劃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區發展規劃按所規劃范圍中的規劃建設用地的1萬元/平方公里計算。

4、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八、概念規劃

1、概念規劃收費標準按其相應階段規劃收費標準的40-50%收取。

2、概念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九、環境景觀規劃

1、環境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2、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收費標準的30-40%收取。

3、景觀設計詳細規劃按詳細規劃收費標準執行。

4、景觀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8萬元/個。

十、城市設計

1、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其收費標準: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階段按其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40-50%收取;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按期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規劃階段基礎上,增加城市設計內容,則收費標準在相應階段的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鎮總體規劃

1、在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編制鎮域城鎮體系規劃。

2、按規劃建設用地4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費標準含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4、鎮區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5、設計收費按規劃期末的實際規劃建成區用地面積計算。

6、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20萬元/個。

7、如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5萬元/個。

十二、城市單項專業規劃

專業規劃特指:給水、排水、供熱、燃氣、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環衛、抗震、人防、環境保護、綠地系統、道路工程、交通軌道、城市豎向、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專項規劃深度為國家及省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對于單項專業規劃委托方委托時如有特殊要求,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1-1.3的系數。

6、專業規劃根據該表中的收費標準,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業系數:排水、防洪為1.1;消防、抗震、人防為0.8;電力、電信、地下空間為0.9;道路工程為1.2;環境保護為1.0(如做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則為1.5);其外資編制城鄉規劃他為1.0。

7、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在該收費單項收費標準基礎上乘以1.5的系數。

十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城市交通規劃深度以國家及省交通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本收費標準未包括委托方組織實施交通調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2-1.5的系數。

7、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收費標準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60-70%收取。

十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及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按1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為列入省和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遺跡為市級以上保護的。

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必須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條例及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

5、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0萬元/個。

十五、旅游業規劃

1、按規劃期末旅游人數收取,標準為15000元/萬人。

2、省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120萬元。

3、市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50萬元。

4、如增加旅游產業規劃,則在原收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十六、咨詢收費

1、咨詢收費之從事各類規劃咨詢收費,工程類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2、咨詢收費按所從事的規劃項目收費的30%記取。

3、專家咨詢:教授級高工按5000元/工日記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記取,工程師按3000元/工日記取。

十七、編制標書收費

1、編標指規劃設計單位為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它業主進行規劃表書制定等服務項目。

2、編制標書收費按所編項目規劃設計費的5%收費。

十八、規劃標底費的規定

1、規劃標底費指業主進行規劃招標時,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所支付給投標單位的更低費用。

2、規劃標底費按照該項目規劃設計收費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規劃標底費要求的招投標項目,各規劃設計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十九、電子文件收費

1、電子文件收費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成果出院時將電子成果版權 *** 給委托方進行的收費行為。

2、電子文件收費標準按所規劃項目設計費的10%收取。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 *** 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綜合管理全省的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咨詢業。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2.將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職責劃入省財政廳。

3.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 *** 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將省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許可、監管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

2.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管理,創新城市管理體制,促進城市居住環境改善。

3.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商品房去庫存,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

4.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擬訂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

(七)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

(八)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組織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九)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建設檔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擬訂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相關政策,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和省 *** 審批的城鄉規劃執行情況,牽頭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十五)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 *** 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 *** 、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城鎮化綜合協調處。

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山東半島城市群和城鎮密集區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城鎮化發展指導處。

指導各設區的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范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化統計監測;擬訂新型城鎮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四)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建設資金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綜合調研;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六)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參與擬訂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筑、建設科技及建設領域信息化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筑節能重大項目及試點示范;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七)建筑市場監管處(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建筑業發展改革和建筑市場監管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工作;承擔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責任;負責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建筑業企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進出省建筑市場企業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

(九)勘察設計處(掛建設工程抗震處牌子)。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市場與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 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算方案的審批;指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范和抗震技術規范;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

(十)城鄉規劃處(掛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全省城鄉規劃規章制度,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設計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歷史優秀建筑保護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督查工作計劃,督導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整改;負責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派駐山東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十一)城市建設處。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城市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海綿城市、綜合管廊、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掛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指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節水、環境綜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線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并監督執行,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省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關于房產信息抽查核實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處。

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籌集分配管理)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扶持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六)物業管理處。

參與擬訂全省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房屋裝飾裝修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參與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指導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范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16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5名,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對 *** 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 *** 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對 *** 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于 *** 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后期,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概算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管前期,牽頭組織審查概算方案并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參與初步設計工作。

(三)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業務的招標 *** 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和 *** 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四)關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五)關于節能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省機關事務局在省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省級公共機構節能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能耗監測、統計、公布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全省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工作;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六)關于節約用水。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七)關于不動產登記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八)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復議案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監察專員(正處級,一次性使用),不計入處級領導職數總量,2019年年底前核銷。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總隊具體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監察相關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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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打算、新建一工廠,項目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這是福建的一個流程,請參考

本《補充規定》總工作時限50個工作日,只適用于一般建設工程項目。每個環節的審批時間從材料齊備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規劃區外的建設項目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向縣級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許可證。建筑方案審查范圍:高層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0.5萬平方米的生產性項目或建設用地超過1萬平方米的項目、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較復雜需聯審的方案10個工作日。初步設計審查只審大中型項目(含高層建筑)及重點項目;房地產項目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設書申? 肓⑾睢? 各地市可按本《補充規定》再進一步細化,但總工作時限不得超過50個工作日。

具體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驟和時限

(一)選址階段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自己的投資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在城市規劃區內,同時按要求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現場踏勘、選址意見書發放、提出選址意見和總平面規劃設計要點,10個工作日;用地預審3個工作日。

凡屬甲、乙類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應征得消防監督部門的認可、同意。

(二)總平面設計階段

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后,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建議書批復(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并批復)。同時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設計,以及其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環境影響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總平面設計

、環境影響報告編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分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環保主管行政部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項目免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1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

告審批及總平面圖會審、提出建筑紅線和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分別為15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7個工作日)

(三)方案設計階段

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進行建筑方案設計,建筑方案設計完成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建筑方案審查,建筑方案審查7個工作日。

(四)初步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完成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初步設計審查(小型項目、技術簡單項目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會審8個工作日。

(五)施工圖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審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含基本農田審批)。建設用地批準后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5個工作日,用地審批15個工作日,先期辦理拆遷手續3個工作日。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規劃各專業部門報請施工圖專項審核,各施工圖專項審核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各5個工作日。

(六)報建階段

完成房屋拆遷和施工圖專項審核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簽發放樣單、核樣、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向審計部門申請中方開工前資金審計(獨資項目免)。簽發放樣單、核樣、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個工作日。核發施工許可證

3個工作日,審計2個工作日。

總工作日50 天。(見附表)

二、各審批環節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選址意見書

1、填寫《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1∶500地形圖。

(二)用地預審

1、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報批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選址意見書》及藍線圖;

3、《土地預審意見書》和《土地預約協議》;

4、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房地產項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種行業項目提供);

5、由省以上審批的項目地市計委轉報批文;

6、同級房地產、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房地產、文化、旅游等特種行業項目提供);

7、外商資信證明;

8、合作、合資中方資信證明。

(四)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公司成立批準文件、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3、選址范圍的總平面圖;

4、與原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

(五)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1、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查意見。

(六)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項目免)

1、投資意向或項目建議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審查

1、建筑方案設計圖。

(八)初步設計審查

1、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

3、規劃總平面和建筑方案審查意見;

4、初步設計圖和相關文件(含地下管線圖)。

(九)建設用地審批

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

3、經審查的總平面圖;

4、年度投資計劃;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或土地部門簽章的征地地形圖;

6、征地協議及征地有關報表;

7、原土地權屬證明;

8、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外免)

1、《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4、拆遷計劃、安置方案;

5、拆遷房屋產權審查證明;

6、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的正式委托拆遷合同。

(十一)施工圖專項審核

1、規劃施工圖專項審核

(1)施工圖;

(2)綠化總平面施工圖;

(3)初步設計批文。

2、抗震施工圖專項審核

(1)工程地質報告;

(2)計算書復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圖;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3、人防施工圖專項審核

(1)初步設計批文;

(2)規劃總平面圖;

(3)施工圖。

4、消防設計圖審核

(1)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請表;

(2)初步設計批文;

(3)規劃總平面圖;

(4)施工圖(含建施、結施、水施、電施、設施圖)。

(十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各專業部門施工圖審查意見

(十三)中方開工前資金審計

1、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及使用情況。

(十四)申請施工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圖專項審核意見;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4、《房屋拆遷許可證》;

5、現場拆遷已滿足施工需要。

印發《汕頭市市區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汕頭市市區城市規劃管理,把汕頭建設成為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汕頭市市區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制定城市各項規劃,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包括:汕頭市轄各區全行政區域及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設施和其它建設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并有權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投訴。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 市規劃局是市人民 *** 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組織編制、審查或審批管理權限內的城市規劃區的各項規劃;

(三)參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前期選址工作,并審查建設項目的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出具《選址意見書》;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用地定點,確定用地規模,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報建審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主管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規劃設計和勘察測量工作;

(七)檢查、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八)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

(九)處理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其他業務。

根據規劃管理的需要,可設立若干規劃管理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及其權限由市人民 *** 決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城市各項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三個階段;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二個層次。

城市各項規劃的制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嚴格遵循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第七條 城市各項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包括外資、中外合資規劃設計單位)負責編制。各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規劃時,應采用先進的 *** 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保證規劃質量;報送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各類規劃、用地、建設工程使用的地形圖紙,一律采用北京坐標系統。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省人民 *** 批準實施;城市分區規劃和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一般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規劃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城市各項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對城市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省 *** 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四章 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舊區系指大華路、饒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舊城區,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點;新區系指城市規劃區除上述范圍外的區域。第十二條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應體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三統一的原則。其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各項指標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區多層建筑(九層及九層以下住宅建筑或總高度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層建筑(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建筑或總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舊區多層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層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容積率:新區多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2.0,高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4.5;舊區多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2.2,高層建筑容積率不大于5.0。

高層和多層建筑綜合建設的地塊或小區,其容積率分別計算。

(三)建筑間距:新區多層建筑主朝向(長軸朝向)間距為建筑高度的0.8-1.0倍(點式建筑取下限,單方退縮一半);高層建筑十層至十九層的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8米,二十層以上的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6米。山墻次朝向(短軸朝向)間距根據消防、交通及景觀要求,一般多層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層建筑不得少于13米。

舊區多層建筑主朝向(長軸朝向)間距為建筑高度的0.6-0.8倍(點式建筑取下限,單方退縮一半);十層至十九層建筑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7米;二十層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層單方間距增退0.5米。山墻次朝向(短軸朝向)間距根據消防、交通及景觀要求,一般多層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層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縮道路紅線要求:在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建筑,屬多、低層的,退道路紅線4.0米以上;屬十層至十九層的,每增加一層,增退0.8米;屬二十層以上的,每增加一層,增退0.6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區間路兩側的建筑,屬多、低層的,退道路紅線2米以上;屬十層至十九層的,每增加一層,增退0.6米;屬二十層以上,每增加一層,增退0.5米。

學校、醫院、文化娛樂和體育場所、賓館酒店、商場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環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觀等因素增退紅線。

(五)配套設施:新、舊區各項開發建設工程,應堅持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設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

(六)綠化要求:新區住宅小區綠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綜合小區綠地率不少于30%;舊區住宅小區綠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綜合小區綠地率不小于25%。工業小區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塊的綠地率按上述標準減少5%。

(七)停車場(庫):新區建設,屬住宅小區及住宅組團建設的,按總建筑面積的10-12%(高層建筑取上限)配套停車場(庫);屬公共建筑、商住綜合小區及建筑組團建設的,根據車流量,按總建筑面積的12-15%配建停車場(庫),舊區建設,則按新區標準減少2%配建停車場(庫)。

城市公園、旅游區、渡假村、別墅區、會議中心、體育場館及車站碼頭等須配建停車場(庫)的數量和規模,按實際需要,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八)建筑立面的要求: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外資編制城鄉規劃,規范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加強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實施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服務,是指從事除城市總體規劃以外的城市規劃的編制、咨詢活動。第四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必須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第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初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除具備中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外資編制城鄉規劃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以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第七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核準。第八條 申請人在取得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后,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資 *** 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及企業設立方案(包括專業人員配備、技術裝備計劃和工作場所面積等);

(三)投資 *** 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 *** 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九)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 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學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經歷及業績的證明。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依法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城鄉規劃編制是勘察類還是設計類

1.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全廳的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外事、機要保密、提案、 *** 、檔案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計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全區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綜合管理各項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或審批;負責廳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負責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3.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立法計劃,組織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的論證、起草、修改、報批和授權解釋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 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普法工作。

4.科學技術處

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管理和組織推廣行業科技成果;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指導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廣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

5.標準定額處

標準定額處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建設部關于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研究制定全區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自治區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經濟技術參數及評價 *** 等;對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質量人證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6.建筑管理處

研究制定全區建筑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并指導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區建筑市場,擬定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質量等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研究制定建筑業體制改革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建筑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修、建筑制品、建設監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批工作;負責對區外建筑企業進疆從事建筑活動實施驗證、注冊登記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筑業統計工作。

7.勘察設計處(抗辦)

組織制定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負責全區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組織全區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及推廣;負責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外省進疆設計單位的資質驗證、登記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綜合管理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導震后重建工作。

8.城市規劃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立項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和限額以上規劃用地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

9.城市建設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和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建行業技術標準;負責城市供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負責對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10.村鎮建設處

研究擬定村鎮建設(包括縣以下建制鎮、集鎮、村莊)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制鎮、集鎮規劃及村莊、牧民定居點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邊境口岸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房建設和村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11.房地產業處

研究制定自治區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區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培育和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查;指導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屋拆遷和危房鑒定管理等工作;組織擬定全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綜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審核各地房改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政策指導和監督;負責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負責辦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職工租賃保證金、維修金的收繳、審核工作; 負責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用于住房建設級住房維修資金的審批監督工作; 負責自治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區建筑工程和房地產經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建設行業執業注冊師的資審、培訓、注冊等工作;制定并實施全區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建設行業職工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廳屬學校;負責廳系統的社團管理工作。

14.機關黨委(精神文明辦)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5.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 *** 行政監察職能。

16.老干部工作處的職責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許可辦公室

根據《關于成立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建人[2008]1號)規定,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具體職責為:統一受理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向廳對口業務處室轉辦行政許可申請,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書,督促業務處室承辦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工作進度,會同業務處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