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審批制嗎

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審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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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strong>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審批流程

城市規劃審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規劃有哪些步驟。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城市規劃審批流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城市規劃審批流程

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與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市規劃局負責具體工作。

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城市建設的需要,提請市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 *** 下達規劃編制計劃,提出總體要求。

2.擬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開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3.針對編制中的重大問題,由市 *** 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協調和論證。

4.提請建設部組織召開總體規劃綱要審查會,審查規劃大綱。

5.提請建設部組織召開總體規劃論證會,審查規劃方案。

6.報請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總體規劃方案進行審議,提請市人大審查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7.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并組織宣傳。

二、分區規劃編制與報批

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分區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分區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必要時可會同有關區 *** 或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1.擬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城市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城市一般地段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 *** 、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1.市規劃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擬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其他單位委托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并負責組織審查。

2.組織相關部門對所有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形成會議紀要和專家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3.擬定審批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查同意后形成批復意見。

4.經市規劃局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五、法定圖則的編制和報批

法定圖則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法定圖則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公開展示法定圖則草案,征求區 *** 、相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3.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4.經市 *** 批準后,報市人大會備案,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六、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報批

城市重點地段城市設計由市規劃局單獨編制和審批;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的城市設計,作為各階段規劃的組成部分,隨各階段規劃一起編制和審批。

1.擬定城市設計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城市設計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七、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

市政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市政專項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市政專項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八、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報批

建制鎮和村莊規劃由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

1.下達區 *** 確定的村鎮規劃編制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村鎮規劃方案進行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形成村鎮規劃報批成果。

3.建制鎮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建制鎮其他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和審批,村莊規劃由規劃分局審查和審批。

4.經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九、專業規劃綜合協調和報批

1.單獨編制的各專業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原則。由各業務部門編制的各專項規劃,應經市規劃局綜合協調,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 *** 審批。

2.市級以上層次規劃協調項目,擬定意見報市 *** ,由市 *** 報上級來文部門;市一級規劃協調項目,擬定意見發送來函單位,抄送市 *** 。

城市測繪的主要內容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