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設計出圖專用章如何辦理

北京市設計出圖專用章辦理條件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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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和《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的有關規定對規劃、初設,技施的設計各要求不一樣,技施最為嚴格,目前已出臺審圖制度。

一、換發2012年度勘察文件專用章及圖紙報審專用章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城市規劃編制證書、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或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證書。

(二)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合格。

(三)城市規劃編制證書、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證書或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證書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單位地址(住所)、注冊資金等項內容一致。

二、報送材料

(一)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全部有效城市規劃編制證書、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或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各1本及復印件。

(二)滿足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注冊人員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加蓋有效執業印章)和身份證復印件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人員和非注冊人員近1個月社保繳費證明。

(三)用升級的資質管理企業版軟件,按照數據備案的要求(“人員”填報全部技術人員,“業績”填報近3年業績),首先進行數據網上申報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申報成功后通過軟件程序打印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數據備案表》1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上述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時間安排

辦理資質證書核驗手續和報送備案材料的時間為2012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具體安排如下:

(一)2012年1月10日至1月20日受理資質證書更高級別為甲級(或一體化一級)的單位。

(二)2012年2月1日至2月13日受理資質證書級別為乙級、丙級(或一體化二級、三級)的單位。

四、報送地點

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19號建邦商務會館五層503室。

五、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確保報送企業備案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所報數據將作為今后勘察設計資質審查及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

(二)此次換發2012年度勘察文件專用章及圖紙報審專用章與企業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申報相掛鉤,請企業按時上報統計年報和季報,凡未按規定要求申報2011年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的單位,均不予換發相應勘察文件專用章及圖紙報審專用章。

(三)本次監督檢查將重點對所申報技術人員進行查重。對于已經離職的技術人員,各單位應及時在資質管理企業版中進行調離,調離后上報有關備案數據。

對于技術人員一人持有多本注冊證書(包括注冊建筑、結構、設備、電氣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師、注冊造價師等),所有證書只能注冊在1家企業,且只能在注冊企業從業,各單位應在上報人員前進行自查,避免出現“人證分離”的情況。

(四)目前注冊人員信息已與資質管理系統數據對接,可動態反映單位注冊人員是否達標。各單位應加強對注冊人員的管理,確保上報的注冊人員達到資質標準要求。

(五)對于2011年4月1日前申報設計資質并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標準中要求的注冊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本次可按相應專業的非注冊人員上報并考核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對于2011年4月1日后申報設計資質并取得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需按照設計資質標準要求,考核相應的注冊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和注冊化工工程師。

(六)各單位要按照上述時間安排,辦理資質證書核驗手續和報送備案材料,避免影響換章工作。

六、核查結果

(一)對資質核查不合格的單位,將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不予換發2012年度勘察文件專用章及圖紙報審專用章。

(二)資質核查和換章結果將在市規劃委網站上公布。

重慶市人民 *** 關于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 *** 令

(第160號)

《重慶市人民 *** 關于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市人民 *** 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慶市人民 *** 關于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了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創新行政管理體制,促進 *** 職能轉變,創建服務型 *** ,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市 *** 決定,取消或調整一批不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行政審批項目,共計125項,其中取消97項,調整28項(目錄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25項)

序號 項 目 名 稱 處 置 方 式實施部門1取水許可證年審取消市水利局2重慶市學生軍訓基地審批取消市 教 委3國家二類(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審批取消 市勞動保障局 4

防盜安全門生產登記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防盜保險柜(箱)生產登記取消 6

受理申請港澳商務簽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業或經營單位的備案取消

7

水域龍舟競渡、體育競賽、大型渡江游泳許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記核準取消 9犬只準養的審批及收費取消 10危險物品購運證(放射性)取消 11單位公章管理卡取消 12水域服務業登記備案取消 13船民變更從業單位后辦理變更登記取消 14舊機動車交易特種行業許可取消 15

美術品展覽、展銷活動的審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改建、遷建、拆除營業性演出場所的審批取消 17農村16毫米電影片發行放映審批調整,改為備案 18

占用非營業性演出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

的審批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19獸藥制劑許可證取消市農業局20乳品加工廠建廠審批取消 21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注冊審批

取消

 市

 藥

 監

 局 22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登記取消 23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年檢取消 24成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審批取消市民政局25社會團體刻制印章審批取消 26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審批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

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他建設工程審批取消

市民政局

28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核準取消 29收容站(點)的審批取消 30

執照復印件加蓋原登記主管機關公章的審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民用航空器設計、生產、維修企業審批取消 32企業登記 *** 人員資格核準取消 33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審批取消 34商標印制單位證書(印制商標單位審批)取消 35商標印制單位證書驗證取消 36

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商標印制

業務管理人員資格核準)取消

37酒類廣告審批取消 38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指定 *** 公司審批取消 39設置廣告顯示屏審批取消 40廣告專業技術資格核準取消 41房地產廣告備案取消 42合同鑒證取消 43糧食收購證取消 44

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調整,由經紀人協會發

45進口汽車銷售備案取消 46“打假 *** 、消費者滿意街”命名取消 47沒收違法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核發取消 48市場登記證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資質

考核和發證

取消

 市

 交

 委 50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及發證取消 51公路工程施工企業資信登記取消 52公路、水運監理工程師資格評審取消 53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碼頭資質核準

取消

 市

 交

 委 54

國內水運企業(含合資、合作水運企業及服

務企業)更名和注銷許可取消

55

國內水運企業增減船舶運力(客船、危險品

船、進口二手船除外)國際船舶進入國內市

場審批取消

56

化工企業質檢機構認證

取消

 市

 經

 委 57易制毒化學物品生產許可調整,改為登記 58煤炭工業重大項目建設初審調整,改為日常工作 59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

核(直管煤炭企業事業單位)調整,改為日常工作

60

礦山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政工中級職務資

格評審確認調整,改為日常工作

61

散裝水泥資金預、決算批復

取消

 市

 財

 政

 局 62

國外贈款項目執行機構向贈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費的審批取消

63外國 *** 貸款項目轉貸銀行的審批取消 64

契稅減免稅額超過10萬元的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65

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66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備案取消 67工資宏觀調控審批取消 68經營者年薪制審批取消 69

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有關文化交流協定利用

檔案審批

取消

 市

 檔

 案

 局 70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檔案處置審批取消 71

已到開放期限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檔

案開放審批取消

72

國家檔案館無合法繼承者的寄存檔案開放審

批取消

73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檔案管理辦

法審批取消

74建立企業檔案館審核取消 75公布非國家所有檔案的審核取消 76

企業檔案館申報登記

取消

 市

 檔

 案

 局 77成立企業檔案館備案取消 78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教育部直屬

的院校成立檔案館備案取消

79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級公司制定的檔案管理

實施細則備案取消

80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各級公司制定的具

體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備案取消

81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制定的檔案管理實施辦

法或工作細則備案取消

82

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具體檔案

管理實施辦法備案取消

83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制定檔案管理實施細則備

案取消

84交通檔案銷毀清冊備案取消 85

查處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案件備

案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圍以外的城鎮控規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市

 規

 劃

 局 87

特大城市范圍以外區縣(自治縣、市) ***

所在城鎮建制鎮(含歷史文化名鎮和中心

鎮)的總規審批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88

特大城市范圍以外的各城市分區規劃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89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符合批準的

修建性詳規的非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和

市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的非重大建設項

目的審批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90

遠郊區縣(自治縣、市)基本建設技術改造

在1億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

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91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年檢調整,改為每兩年1次 92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驗收

取消

 市

 園

 林

 局 93

公園、游園、綠化廣場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園

林綠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取消

94游樂園規劃建設選址審核取消 95

審批使用以工代賑資金項目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市 計 委

96

城市雕塑 *** 資格審批

取消

 市

 建

 委 97

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構)筑物建設的審

批取消

98建筑材料、設備登記備案取消 99

遷移、拆除道路照明設施許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 100車輛清洗站運營許可取消 101戶外燈飾設置許可取消 102城市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取消 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設項目節水設

施設計方案審批許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審批許

可取消

104

衛生用品審批

調整,改為備案

 市

 衛

 生

 局 105醫用氧艙購置批準書取消 106強化食品審批取消 107特殊營養食品審批(加藥食品)取消 108輻照食品初審取消 109保健食品初審取消 110

外商投資企業預約用地登記

取消

 市

 國

 土

 房

 管

 局 111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

調整,部分下放區縣

(自治縣、市)

112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批調整,由行業協會管理 113房地產中介機構年檢取消 114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取消 115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檢取消 116地質勘查單位資格核準調整,改為注冊登記 117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資質證書審批

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市

 國

 土

 房

 管

 局 118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認定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119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審批調整,由行業協會管理 120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121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核準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122白蟻防治人員崗位證書核準調整,由行業協會管理 123食鹽 *** 批發許可證年檢取消市鹽務局124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調整,行業協會管理市 科 委125

企業人員流動調動審批

調整,只保留“企業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員調動和政策安置性調

動審批”。市人事局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偽造、 *** 、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