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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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
60%。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市區規劃區,包括行政轄區內的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 *** 區、惠濟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市區建成區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規劃后建設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注重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逐步實行票決制。
建立城鄉規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設、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性安排。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規劃,確需調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變支路通達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須進行必要性論證,提出道路交通解決方案,并優先實施。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統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各種市政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統一高程、統一坐標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鎮的結構性安排。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通則和圖則分層次制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動態維護、遞進更新,及時將經過批準的各類專項規劃、局部地區的規劃成果、市級以上有關城鄉規劃的規定,形成管控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控體系。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并按照規定將其核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體系。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性登記。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方案及有關技術報告,應當采取專家評審會、論證會、咨詢會、部門聯合審查會等方式或者組織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需要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方案報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將草案通過固定場所、 *** 網站、報紙等方式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先建優先的建設原則。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納入 *** 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城鄉規劃編制行業管理辦法;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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