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申報細則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林業資質,林業職稱。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新辦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只能辦丙級,丁級僅限基層單位申報

一、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規劃設計業務方面:

(一)、在有關司局的指導下,承擔編制全國性、流域性、跨地區的林業發展規劃,林業產業規劃,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公署建設規劃,全國山區、沙區及林業綜合開發規劃及有關專題調研、論證,并負責規劃實施的檢查和技術管理工作。

(二)、承擔國家大中型森林資源保護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建設工程、商品林建設工程等的規劃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查、竣工驗收及效益評估工作。

(三)、承擔外資貸款、援款、中外合資林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及營造林部分)的建議書、可研報告編制并負責項目技術咨詢及技術管理工作。

(四)、承擔報局審批的林業工程建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和營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詢評估工作。

二、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

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

4.林業數表編制;

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

荒漠防治需要什么資質

提供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證書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或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證書。

荒漠化防治應堅持維護生態平衡與提高經濟效益相結合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治山、治水、治堿(鹽堿)、治沙相結合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的原則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以防為主,保護并有計劃地恢復荒漠植被,重點治理已遭沙丘入侵、風沙危害嚴重的地段,因地制宜進行綜合治理。

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林業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林業生態環境,是指影響森林、濕地、荒漠等生態系統的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總和。

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是林地、濕地、沙化土地,重點保護的是以上區域內的動植物資源、自然景觀、生物多樣性等。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林業生態環境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優先保護、科學利用、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提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強化管理,協調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治理和改善林業生態環境。第六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所屬的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及其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新聞媒體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增強公民保護林業生態環境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各級人民 *** 應當對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 護第九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本行政區域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采取封山禁牧、封山(沙、灘)育林(草)、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等重點工程治理措施,實施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場站、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采取綜合保護措施,優先保護和恢復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沙塵暴策源地等生態脆弱區的生態環境。第十一條 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內開墾、探礦、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應當征得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進行開墾、探礦、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生存地域,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不得干擾野生動物活動。未經批準,不得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不得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森林病蟲害蔓延;依法進行野生動植物檢疫,防止林業有害生物侵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入外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病蟲害防治,是指對森林、林木、林木種苗及木材、竹材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的病害蟲害的預防和除治。第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區、鄉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區、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蟲害的預防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經感染病蟲害的林木;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建立無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基地。各級森木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依法對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進行產地和調運檢疫;發現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應當及時采取嚴密封鎖、撲滅措施,不得將危險性病蟲害傳出。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法律規定,加強進境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的檢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蟲害傳入。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林內各種有益生物,并有計劃地進行繁殖和培養,發揮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分別發布全國和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縣、市、自治州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基層單位測報數據,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或者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他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區、鄉林業工作站或者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各調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的調查情況。第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對象及測報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可以在不同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中心測報點,對測報對象進行調查與監測。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常發生森林病蟲害的地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逐步改變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實際需要,建設下列設施:

(一)藥劑、器械及其儲備倉庫;

(二)臨時簡易機場;

(三)測報試驗室、檢疫檢驗室、檢疫隔離試種苗圃;

(四)林木種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設施。第三章 森林病蟲害的除治第十四條 發現嚴重森林病蟲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當地人民 *** 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除治,同時報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成都市林業行政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行政管理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創造良好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林業行政管理是指對植樹造林、森林保護、經營管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運輸過程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林業工作。區(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土地、工商、建設、環保、農業、水利、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林業工作。第二章 植樹造林第四條 植樹造林實行部門、單位負責制。

植樹造林責任單位的造林綠化任務,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 *** 下達責任通知書,予以確認。責任單位必須按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

植樹造林要選育良種壯苗,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驗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

切實加強幼林管護。需封山育林的,由各區(市)縣人民 *** 組織實施。第五條 依法保護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承包造林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 植樹造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第三章 森林保護第七條 禁止盜伐、濫伐林木。

禁止毀林開墾、采土、采石、采沙及其他破壞林地的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禁止毀林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毀林行為。第八條 禁止對天然林進行采伐和從事可能導致天然林毀壞的活動。

以保護、培育天然林為目的的撫育性采伐,經區(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審核批準后,由森林經營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實行市長、區(市)縣長、鄉(鎮)長負責制。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駐森林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實行部門和單位森林防火責任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營管理的林木,森林防火由經營者負責。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區(市)縣人民 *** 或其授權單位批準,領取用火許可證后,方能在指定地點、范圍內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門監督檢查。

森林防火 *** 期內,森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 *** 報告。當地人民 *** 必須立即組織軍民撲救,并及時向上級 *** 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撲救火災的物資供應、運輸和通訊、醫療等工作。

凡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撲救,不得拒絕或拖延。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森林植物檢疫。實施以良種、壯苗、適地適樹、合理混交等營林預防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第十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駐森林區內的企事業單位,負責其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公路、鐵路行道樹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病蟲害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其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十四條 森林病蟲害發生時,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指導有關單位或個人及時除治,防止擴散。發生暴發性、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 *** 應當采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第四章 經營管理第十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全市林業長遠發展規劃。

區(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調查并建立檔案,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和林業發展規劃等項工作。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征占用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一)由征占用林地單位向林地所在區(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查、審核;

(三)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四)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森林經營單位在其林地經營范圍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