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1】2018 年 3 月 1 日中國國家認可委正式發布 CNAS-CL01 :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其中5.4 人員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有具體規定)及 CNAS-CL01-A002: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的應用說明》并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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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即國市監檢測[2008]245號“通知”。其中對人員的任職要求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詳見本“通知”的第十條。
其總體要求是相同的。但是本“通知”的第十條規定,更加具體,更嚴格。提別提出“能力確認”的可行性規定。
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資質認定制度。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依法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數據庫,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發揮生態環境行業評審組作用,規范資質認定評審行為。
(二)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生態環境部修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體系建設,強化對人員、儀器設備、監測 *** 、手工和自動監測等重要環節的質量管理。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健全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第五條 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具有與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相適應的資金;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第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 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第十三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第十五條 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第十六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九條 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具有丙級,證書有效期。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1、須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2、資質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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