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林業局負責的行政許可項目有哪些?
《國家林業局關于行政許可事項公示內容》(國家林業局公告2004年第3號)規定:公民、法人進行下列林業活動,需要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①松材線蟲病疫區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②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③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種苗檢疫審批;④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審核;⑤重點國有林區、其他地區防護林或特種用途林2公頃及其他林地20 公頃以上的林地臨時占用審批;⑥重點國有林區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⑦重點國有林區林木采伐證的核發;⑧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核發;⑨重點國有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審批;⑩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核發;?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進出口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審批;?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外來陸生野生動物特種野外放生審批;?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野生植物審批;?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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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出口珍貴樹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審批;
1442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類及數量審批;
1442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游方案審批;
1442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
1442國家林業局質量檢查機構設立審批;
1442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1442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審批;
1442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種質資源審批;
1442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改變隸屬關系審批;
1543林木種子種苗進口審批;
1543國家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154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考核;
1543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
1543向外國人 *** 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植物新品種權審批。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林業生產服務資質了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和審批林業生產服務資質,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林業生產服務資質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
(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林地。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第四條 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
(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三)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游規劃的生態旅游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國有林區)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本條之一款第(二)、(三)、(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國家林業局根據特殊情況對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六條 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辦理。其中,重點國有林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 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林業生產服務資質;屬于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 *** 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劃圖。
(三)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屬于臨時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屬于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城市園林綠化資質,園林綠化資質和林業資質有什么不同?
園林綠化行業資質分為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風景園林設計專項資質兩種,林業資質分為造林資質和造林工程設計資質兩種。
(一)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經營范圍
1、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工程。
2、可承攬園林綠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園林綠化項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單層建筑(工具間、茶室、衛生設施等)、小品、花壇、園路、水系、噴泉、假山、雕塑、廣場鋪裝、駁岸、單跨15米以下的園林景觀人行橋梁、碼頭以及園林設施、設備安裝項目等。
3、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工程。
4、可從事園林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產和經營。
5、可從事園林綠化技術咨詢、培訓和信息服務。
(二)造林資質經營范圍
從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鎮綠化、通道綠化、森林經營等造林綠化活動,提供有關造林綠化施工、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企事業單位或造林專業隊。
園林綠化資質證書有哪幾個等級
園林綠化資質證書有四個等級: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四級企業。
一級企業:
1、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在1000萬元以上;企業園林綠化年工程產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萬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經營經歷,獲得二級資質3年以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的專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3、近3年獨立承擔過不少于5個工程造價在800萬元以上的已驗收合格的園林綠化綜合性工程。
4、苗圃生產培育基地不少于200畝,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園林綠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產、養護能力。
5、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的從事園林綠化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歷或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企業總工程師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總經濟師具有中級以上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
6、園林綠化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園林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園林專業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建筑、給排水、電氣專業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
7、企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綠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電工等相關工種。企業高級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綠化工和高級花卉工總數不少于5人。
二級企業:
1、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在500萬元以上;企業園林綠化年工程產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萬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經營經歷,獲得三級資質3年以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的專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3、近3年獨立承擔過不少于5個工程造價在400萬元以上的已驗收合格的園林綠化綜合性工程。
4、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的從事園林綠化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歷或具有園林綠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企業總工程師具有園林綠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會計師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師職稱,總經濟師具有中級以上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
5、園林綠化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園林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園林專業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建筑、給排水、電氣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
6、企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綠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電工等相關工種。企業高級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級綠化工和高級花卉工總數不少于3人。
三級企業:
1、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企業固定資產在100萬元以上。
2、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的專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3、企業經理具有2年以上的從事園林綠化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歷或具有園林綠化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企業總工程師具有園林綠化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園林綠化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園林專業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5、企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綠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電工等相關工種;其中高級綠化工和高級花卉工總數不少于3人。
四級企業
1、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園林綠化行業的經營執照和園林綠化工程的經營范圍。
2、企業經理具有2年以上從事綠化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歷。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
3、企業有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園林工程師不少于1人;企業持有中級崗位證書的在職技術工人不少于4人。
4、企業固定資產現值和流動資金在50萬元以上。
5、具有全年施工的技術能力。
6、能掌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技術規程規范。
擴展資料:
一級園林綠化資質證書經營范圍:
1、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工程,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等各類公園,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綠地。
2、可承攬園林綠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園林綠化項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單層建筑(工具間、茶室、衛生設施等)、小品、花壇、園路、水系、噴泉、假山、雕塑、廣場鋪裝、駁岸、單跨15米以下的園林景觀人行橋梁、碼頭以及園林設施、設備安裝項目等。
3、可承攬各種規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工程。
4、可從事園林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產和經營。
5、可從事園林綠化技術咨詢、培訓和信息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園林綠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
征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的區別?分別怎么辦理?
之一條 為了規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審核和審批林業生產服務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
(二)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審批。
第三條 用地單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需要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請。
第四條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森林經營單位申請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供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第五條 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林業生產服務資質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內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批準;
(二)其它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單位提交的用地申請后,應派出有資質的人員(不少于2人),進行用地現場查驗,并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類型、林地地類、面積、權屬、樹種、林種和補償標準進行初步審查同意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定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條 按照規定需要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應當逐級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全部材料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核同意或者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申請后,按照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并向用地單位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同時將簽署意見的《使用林地申請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存檔。
第十二條 對用地單位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申請,或者對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請,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用文件形式批準。
第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或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或者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提出的申請,經審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中明確記載不同意的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用地單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和審批管理檔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之一季度,將上年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占用、征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情況報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按照規定標準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以行政村為單位編制規劃,落實地塊,按照年度向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過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在逐級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使用林地申請表》和《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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