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
一、凡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二、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三、經批準捕捉、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林業部或其授權的單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經批準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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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批準捕捉、獵捕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準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8%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批準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6%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
(三)依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舉辦出國展覽等活動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規定,對批準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在國外舉辦的表演、展覽等活動,按其純收入的50%向國內承辦單位收費。
(四)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攝電影、錄像或者從事狩獵,由林業部參照國際慣例制定具體收費辦法。
(五)對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分工管理權限,分別經林業部、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酌情減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四、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五、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每核發一份特許獵捕證,收取工本費5元;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每核發一份馴養繁殖許可證,收取工本費10元;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狩獵證,每核發一份狩獵證,收取工本費5元。六、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除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補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七、《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林業部商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確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的價值標準,由林業部確定。八、收費單位應向指定的物價部門辦領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九、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部專戶儲存。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要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獎金、搞基本建設、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十、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二:
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 (元/只)
蜂猴(所有種)300
熊猴 1000
臺灣猴2000
豚尾猴1000
葉猴(所有種)5000
金絲猴50000
長臂猿8000
馬來熊2000
大熊貓100000
紫貂 500
貂熊 1000
熊貍 1000
云豹 3000
豹6000
虎48000
雪豹 10000
亞洲象50000
蒙古野驢 5000
*** 野驢 5000
野馬 60000
野駱駝50000
鼷鹿 500
黑麂 2000
白唇鹿2000
坡鹿 6000
梅花鹿3000
豚鹿 3000
麋鹿
我弄了一臺帶鋸鋸木機 加工椿木的 林業站每年要向我收取2000元管理費 合理嗎?
只要你辦理了木材加工許可證,林業站是不能收取管理費的,收取費用都有公示的,你可以查閱當地網站。
林業事業費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林業事業費的管理林業資質如何收取管理費,管好、用好林業資金林業資質如何收取管理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林業資質如何收取管理費,促進林業事業的穩步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林業事業費是國家用于支持林業事業發展的經費,包括林業事業單位的機構經費和林業事業專項經費。第三條 林業事業費的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給各級林業部門的林業事業機構經費。
(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給各級林業部門列入“林業事業費”的林業事業專項經費。不包括列入“農村造林和林木保護補助費”、“農業綜合開發支出”等的林業資金。
(三)納入財政部門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育林基金。
(四)林業部門的自有資金和林業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綜合經營取得的收入用于彌補林業事業費不足的部分。
各級財政、林業部門要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多方籌集資金,保證林業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事業單位應本著“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勤儉辦事、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使用資金,以發揮資金的更大效益。第五條 根據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按照“財權、事權”劃分的原則,林業事業費依照各級林業事業任務,分別由各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中林業部門用自有資金和林業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綜合經營取得的收入彌補林業事業費不足的部分,也要按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編報預決算。第六條 林業事業單位機構經費,指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用于國有林場、苗圃、林業工作站、林業種苗站、林業技術推廣站、林業勘察規劃設計院(所)、中等林業專業學校、自然保護區、森林病蟲害防治站等納入預算管理的林業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第七條 林業事業專項經費,指為了完成林業事業任務而由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經費。根據林業事業任務的內容可劃分為:
(一)技術和良種推廣費:主要包括技術推廣費、良種推廣費、國有苗圃扶持生產資金等。
(二)森林資源保護費:主要包括森林資源調查經費、森林防火經費、航空護林經費、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森林病蟲害防治經費、濕地保護經費、引進瀕危物種進出口經費、野生動植物調查與保護經費等。
(三)防沙治沙經費:主要包括沙漠化防治費、治沙貸款貼息、沙漠普查經費等。
(四)重點造林工程補助費:主要包括四大防護林建設補助費、飛播造林試驗補助費、薪炭林試點補助費、林業項目貸款貼息等。
(五)其林業資質如何收取管理費他專項經費:主要包括林業宣傳、干部培訓、山區綜合開發貸款貼息及其他經費等。第八條 林業事業單位機構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人員經費:林業事業單位用于在職職工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助學金等支出。
(二)業務經費:林業事業單位用于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資料印刷費、材料費、工器具購置費、教學試驗費、生產實習費、巡山保護費、規劃設計費等支出。
(三)公用經費:林業事業單位用于正常運轉的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社會保障費:用于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五)其他經費:林業事業單位用于上述四項未包括的其他必要的人員機構經費。第九條 林業事業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技術推廣經費:用于引進、推廣國內外林業生產先進技術的引進費、資料費、試驗示范費、推廣費、專項技術培訓費等支出。
(二)良種推廣經費:用于引進、推廣國內外優良林木種子苗木的引進費、運輸費、檢疫費、實驗費、繁育費、種子苗木費、材料費、推廣應用費、專項技術培訓費、種苗生產基地補助費等支出。
(三)國有苗圃扶持生產資金:用于扶持具備培育優質苗木生產條件、適宜運用育苗科技成果、推廣新技術、 *** 困難的國有苗圃,生產苗木時給予的補助。
(四)森林資源調查經費:用于森林資源調查規劃、勘察設計的規劃設計費,圖紙測繪費、工器具購置費、資料查閱費、檢查驗收費、資料匯總印刷費等支出。
(五)森林防火經費:用于撲救、巡護森林火災的撲救費、運輸費、滅火器材購置費、火情的報告、郵電費、臨時防火隔離帶搶修費、火情衛星監測運行費、撲火頭盔服裝費、租賃費等支出。
(六)航空護林經費:用于航空護林的飛行費、雇工費等支出。
(七)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用于邊境地區開設森林防火隔離帶所需的燃料費、機械零配件、臨時工工資等支出。
(八)濕地保護經費:用于濕地的調查、規劃、保護等支出。
(九)引進瀕危物種經費:用于引進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口費、訓化費等支出。
(十)野生動植物調查與保護經費:用于陸生野生動植物調查與普查費、搶救與保護費、搶救設備購置費、藥品藥劑費、運輸費、飼料費、巡護承包費、野生動物案件查處費、繁殖費、護理費、引進費、檢疫費、郵電費、雇工費、野生動物肇事補償費等支出。
(十一)森林病蟲害防治經費:用于森林病蟲害監測費、預報費、防治費、材料印刷費、防治設備購置費、藥品藥劑費、運輸費、防治技術培訓費等支出。
(十二)沙漠化防治和普查經費:用于防止和治理沙漠化的規劃設計費、種子苗木費、檢疫費、運輸費、資料費、儀器設備購置費、衛星遙感測試費、圖片 *** 費、實驗示范費、技術推廣費、技術培訓費等支出。
(十三)治沙貸款財政貼息經費:用于治沙貼息貸款利息的補貼。
(十四)四大防護林建設補助費:用于“三北”、沿海、長江中上游、平原綠化等防護林建設的種苗費、運輸費、檢疫費、工器具購置費、倉儲租賃費、整地栽植費、撫育管護費、技術培訓費等支出。
(十五)飛播造林補助經費:用于飛機播種造林的種子費、檢疫費、運輸費、規劃設計費、飛行費、施工費、購置費、當年管理費等支出。
(十六)薪炭林試點補助經費:用于薪炭林試點單位的種苗費、檢疫費、運輸費、倉儲租賃費、整地栽植費、撫育管護費、技術培訓費等支出。
(十七)林業項目貸款財政貼息經費:用于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利息的補貼。
(十八)林業宣傳經費:用于開展林業宣傳報導的報刊雜志印刷費、紙張費、排版費、電視新聞采訪費、 *** 費、材料費等支出。
(十九)干部培訓經費:用于林業系統的管理干部和專業崗位培訓的教材補助費、資料費、實習費、交通費等支出。
(二十)山區綜合開發財政貼息補助經費:用于山區綜合開發貼息貸款利息的補貼。
(二十一)其他經費:以上各項中未包括的其它林業事業專項經費。
現在我國林業稅的征收標準是怎樣的?
林業稅費狀況
林業經營需要依法納稅、繳費。林業經營人除了交納全國統一性的稅種和收費項目外,還必須繳納省級人民 *** 規定的收費項目。
(一)現行林業稅收政策
林業現行稅收狀況如下:
1、農業特產稅政策
為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4]120號)。《通知》明確規定,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征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征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征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對已免征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據此,對林業生產的原木、原竹產品將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也不征收農業稅,稅收為零。
2、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規定,對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 130)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繼續對進口種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邊境貧困的國有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東北、內蒙古四大森工企業集團分別實行了一戶集中繳納所得稅。
4、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間,一是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二是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用于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二)林業收費和 *** 性基金政策
1、關于林業收費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 *** 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以下簡稱省級人民 *** )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審批
管理收費項目。除國務院和省級 *** 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人民 *** ,均無權審批收費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2004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5]6號),涉及林業的收費項目有以下7項:
1、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繳入中央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04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0]75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 [2000]127號)。
2、森林植物檢疫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 [1992]196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1998]112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植物檢疫條例》。
3、綠化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
4、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林護字[1992]7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之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 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取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9號)、《野生動物保護法》。
5、林權勘測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的復函》(財綜[2001]43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6、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繳入中央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16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90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國家林業局繼續執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023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7、證書工本費:
(1)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種子法》、《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 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2)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種子法》、《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 [2002]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3)林權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土地承包法》、《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的復函》(財綜[2001]4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2、關于林業 *** 性基金政策
*** 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 *** 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 性基金包括基金、資金、附加和特定專項收費等形式。 *** 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 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人民 *** 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分別負責 *** 性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根據《財政部關于發布2004年全國 *** 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4]102號),涉及林業的 *** 性基金有2項:
(1)育林基金
1、現行育林基金政策
國有林區森工企業育林基金。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于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統配木材調價增收的處理和林價(育林基金)的計提等財務問題的通知》(林財字[1991]74號)的規定,按木材銷售收入26%提取林價(育林基金),對實行林價制度的東北、內蒙古森工企業按立木提取的林價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按照財政部、林業部《關于國有林區森林工業企業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87)財農字第002號]和《關于國有林區森林工業企業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87)財農字第252號]文件規定,按木竹銷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該比例執行有困難的,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15%,現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人民 *** 確定。同時規定,育林基金是營林生產資金,其提取和使用均應納入森工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財務計劃及會計核算統一管理。對企業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則上60%留給企業,40%上繳省級森工主管部門,用于企業之間調劑。
南方集體林區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即維簡費),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于南方集體林區木材開放后有關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問題的通知》(林財[1986]20號)及國家經委、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整頓和調整南方集體林區木材費用負擔問題的通知》(經重[1988]122號文件規定,對產區木竹經營單位按其收購后的之一次銷售價的20%計征(育林基金為12%,維簡費為8%),個別省、自治區執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標準,但不得低于銷售收入的15%。同時規定,育林基金和維簡費的絕大部分留給產材縣,省、地林業主管部門應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調劑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區林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并報各省、自治區人民 *** 批準。
2、關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國初期。長期以來,為了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在財政極為困難的情況下,國家提出了以林養林的政策,對恢復我國森林植被,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共財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國家對林業的投入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現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適應林業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深化林業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育林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2003年12月,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征求對《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大部分省區已經反饋了建議和意見。今年,在與財政部綜合司進一步溝通和協商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省區進行專題調研,聽取基層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林業生產經營者的意見,力爭今年年內由財政部和我局聯合下發。
(2)森林植被恢復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規定,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征收標準在辦法中已經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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