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具有丙級,證書有效期。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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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2、資質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7修改)
之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森林、林木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
國家公益林的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市級公益林的范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圍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市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認定,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條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五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應當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款的規定,并提交工程建設批準文件、林地現狀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補償協議、綠化方案等資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應當符合林業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林木。第七條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請采伐利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采伐手續。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范編制移植方案,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木材經營加工的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運出本市的,應當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本條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一級、二級防火區組織一百人以上大型群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15日前將防火方案報舉辦地的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收到主辦單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護森林資源方案。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應當專項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木材價值3倍計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價值2.5倍計算。
(三)經濟林以前3年平均產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干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未形成產量的,按實際投入計算。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補償標準按市場價格計算。第十四條 盜伐、毀壞林木,造成林木損失的,賠償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災的,由舉辦地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組織大型群眾活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十六條 《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未經批準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損失鑒定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中介組織承擔。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組織承擔。第十八條 本市木材價值的計算 *** ,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木材材積,依照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
關于林業行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2
林業局系統評選出來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沒有森林評估資格證書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
他們的簽字沒有有行政許可法所授予的權利!最多屬于一個咨詢報告!
云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 *** 》(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云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于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 *** 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 *** 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并經登記過戶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采伐時須事先征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 *** 給貸款銀行用于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范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臺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于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采取銀行評估和委托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托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托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 *** 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更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并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采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采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組織資質,辦理有什么條件
? ? ? ?首先我們了解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是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和除治工作的統稱。 防治組織 是由集體或個人組建,在工商部門注冊,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和除治作業的組織機構。通過資質認定后有資格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項目的投標和承包。 資質證書 指防治組織符合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行業規定的,證明自身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和除治作業等能力的資格證明。 資質等級 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其中甲級防治組織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2、取得乙級資質后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歷的林業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5 名,其中林業高級技術人員 2 名以上;
3、具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30 名以上,其中中級及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15 人,且高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5 人;
4、具備電腦、照相機、生物顯微鏡、解剖鏡、手持全球定位儀、除治作業器械、防治作業車輛、藥械倉庫等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取樣和防治的技術裝備及場所
5、近3年以來,平均每年承擔完成松材線蟲病、薇甘菊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項目1項以上,或單項資金100萬元以上的項目1項以上。
?乙級防治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2、取得丙級資質后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歷的林業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 2 名,其中林業高級技術人員 1 名以上;
4、具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15 名以上,其中中級及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7 人,且高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2 人;
5、具備電腦、照相機、生物顯微鏡、解剖鏡、手持全球定位儀、除治作業器械、防治作業車輛等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取樣和防治的技術裝備;
6、近2年以來,平均每年承擔完成松材線蟲病、薇甘菊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項目1項以上
(3)丙級防治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2、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經歷的林業中級技術人員 1 名以上;
3、具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5 名以上,其中中級及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不少于 1 名;
4、具備電腦、照相機、手持全球定位儀、除治作業器械、防治作業車輛等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取樣和防治的技術裝備。
委托林業砍伐樹木分包需要資質嗎
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2條規定林業資質的法律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林業資質的法律規定,按許可證林業資質的法律規定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業資質的法律規定的林木林業資質的法律規定,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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